刑法涉黑涉恶的相关解释

2023-05-28 18:27:27

1刑法中涉恶性质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

刑法中涉恶性质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

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涉黑涉恶: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涉黑涉恶具体指的类型: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事件。扩展资料几类涉黑涉恶犯罪解析1、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

2涉黑涉恶违反哪条法律法规,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

涉黑涉恶违反哪条法律法规,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

1.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涉黑涉恶: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涉黑涉恶具体指的类型: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事件。扩展资料几类涉黑涉恶犯罪解析1、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3刑法中哪些是涉黑涉恶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包括哪些内容

刑法中哪些是涉黑涉恶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包括哪些内容

涉黑涉恶犯罪包括哪些内容涉黑涉恶案件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9类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倘若你身边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作为公职人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阻止违法犯罪发生恶 倘若身边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作为公职人员应该积极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黑势力与恶势力现实当中有不少人都应该听说过甚至遇到过,这些人往往以严重的扰乱了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环境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国家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也是非常大的,那么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如何处罚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

4涉黑涉恶法律法规,涉黑涉恶是否有法律追溯

涉黑涉恶法律法规,涉黑涉恶是否有法律追溯

涉黑涉恶是否有法律追溯参考《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涉黑涉恶犯罪包括哪些内容涉黑涉恶案件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9类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

5涉黑涉恶政策法规宣传,涉黑涉恶是否有法律追溯

涉黑涉恶政策法规宣传,涉黑涉恶是否有法律追溯

涉黑涉恶是否有法律追溯参考《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涉黑涉恶: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6涉黑涉恶案件,水利工程领域涉黑涉恶典型案件有哪些

涉黑涉恶案件,水利工程领域涉黑涉恶典型案件有哪些

水利工程领域涉黑涉恶典型案件有哪些水利工程领域涉黑涉恶典型案件有:(一)在水利工程建设尤其是农村水利建设中,强揽工程、阻工闹事、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垄断工程建筑材料、干扰工程建设、煽动闹事、恶意破坏水利工程等案件;(二)插手水利招投标,控制、强夺项目获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恫吓、非法检查盘问等黑恶手段强行阻拦其他投标人进入开标现场,或恶意竞标、恶意围标、串标竞标破坏招投标秩序的案件;(三)插手农村水资源垄断,以非法手段低价承包山塘、水库、小水电站等,霸占控制水源、乡村河道的案件;(四)在河道、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非法盗采、滥采河砂,非法运砂等黑恶势力的案件;(五)组织煽动在水利征地拆迁中进行“抢栽、抢种、抢建”、恶意索要补偿费、无故阻碍施工、干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等案件;(六)暴力抗法,干扰水行政执法及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等案件;(七)非法打井偷采地下水,向河道、地下偷排污水等破坏水资源、水环境的案件;(八)水利行业干部职工涉黑涉恶,参与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九)水利行业其他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案件是如何定性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

7涉黑涉恶案件法律法规,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可以吗?

涉黑涉恶案件法律法规,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可以吗?

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可以吗?一、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可以吗?公开宣判是可以的;(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公正。通过公开审判。可以促使当事人、证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一方面公开审判强调所有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公开质证,非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和辩论查明的事实不得作为判案的依据。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对当事人、证人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他们不敢作虚伪的陈述,不敢作伪证,从而有利于法庭客观、全面地审查、认定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分清是非责任,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二)、可以带动其他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的贯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了审判公开原则以外,我国三大诉讼法还规定了回避、辩论、陪审、合议等诉讼制度,这些制度只有在审判公开的前提下才具有实在的意义。只有在公开审判时,法官、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共同参与,互相监督和制约,以及在旁听群众的监督下,才能够保证这些诉讼制度的严格执行。(三)、有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审判公开意味着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合议庭评议外,所有的审判活动都是在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下进行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复杂案件正确引导诉讼各方,围绕

8九类案件,涉黑涉恶九类案件内容

九类案件,涉黑涉恶九类案件内容

涉黑涉恶九类案件内容涉恶案件共“九类” :1、聚众斗殴罪;2、强迫交易罪;3、寻衅滋事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开设赌场罪;9、故意毁坏财物罪。 涉黑案件共“三类”: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恶性案件:1、插手基层选举,侵蚀镇、村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宗族恶势力和“行霸”、“村霸”、“地霸”;2、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采砂采矿、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地下出警队”等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3、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恶性案件。拓展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

9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

10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