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比较容易区分,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比如财物这个词,一般认为是实物,像金钱、房屋等;那么如果是一个旅游机会呢,这应该是以后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将其解释包含在财物内可以说就是扩大解释。再比如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有人解释这个妇女不包含妻子,这种解释就是限制解释。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 如果我们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小(较窄)含义的,是缩小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大(较广)含义的,是扩大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比较容易区分,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比如财物这个词,一般认为是实物,像金钱、房屋等;那么如果是一个旅游机会呢,这应该是以后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将其解释包含在财物内可以说就是扩大解释。再比如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有人解释这个妇女不包含妻子,这种解释就是限制解释。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不能超出词语本身涵盖的范围,如果超出,就是类推解释了。举例:扩大解释: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 1998年8月7日公布 自1998年8月13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 如果我们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小(较窄)含义的,是缩小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大(较广)含义的,是扩大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该条的第二款中的规定,我们可以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婴幼儿的”,也应当按照绑架罪论处。 又例如: 我们假如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缩小解释,也就是把原来文意的范围缩小了。但是,显然这属于不适当的缩小解释,因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被杀的“人”,既可以包括精神正常的人,也可以包括精神不正常的人。 因此,对于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的合理性,要用科学知识,社会常识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这样发现该解释是否合理正确。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不能超出词语本身涵盖的范围,如果超出,就是类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不能超出词语本身涵盖的范围,如果超出,就是类推解释了。举例:扩大解释: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 1998年8月7日公布 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缩小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扩展资料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 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 如果我们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小(较窄)含义的,是缩小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大(较广)含义的,是扩大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该条的第二款中的规定,我们可以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婴幼儿的”,也应当按照绑架罪论处。 又例如: 我们假如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缩小解释,也就是把原来文意的范围缩小了。但是,显然这属于不适当的缩小解释,因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被杀的“人”,既可以包括精神正常的人,也可以包括精神不正常的人。 因此,对于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的合理性,要用科学知识,社会常识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这样发现该解释是否合理正确。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比较容易区分,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
刑法解释的标准是什么2: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是否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性? 您好,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前两个为有权解释,第三个为无权解释。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后者又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详细的讲解可以看独角兽网校基础阶段刑法老师的课程,老师在课程里面讲解的非常详细,并且也举例说明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个有利于”: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都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的种类有那些?我国的法律解释分类很多,主要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学界解释),司法解释按性质又有刑法司法解释、民法司法解释、行政司法解释等分法,学理解释包括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又延伸为体系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历史解释、补正解释等刑法概念有哪些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 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 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比较容易区分,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比如财物这个词,一般认为是实物,像金钱、房屋等;那么如果是一个旅游机会呢,这应该是以后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将其解释包含在财物内可以说就是扩大解释。再比如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有人解释这个妇女不包含妻子,这种解释就是限制解释。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刑法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有什么区别?看了很久都很难理解,谁能举例为我解释一下。1、两者定义: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我国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的时候,将其字面意思扩张,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我国刑法并不禁止扩大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比较容易区分,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比如财物这个词,一般认为是实物,像金钱、房屋等;那么如果是一个旅游机会呢,这应该是以后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将其解释包含在财物内可以说就是扩大解释。再比如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有人解释这个妇女不包含妻子,这种解释就是限制解释。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刑法的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的区别扩大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因为社会生活的变迁,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严重按照字面含义难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即其外延会变化。扩大的部分是与法律条文的本义基本相关的,能够从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当推演出来。但是类推解释中,类推解释也是超出了条文的字面含义,但这个超出过份了一些,不能够从条文含义推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怎样规定罚金刑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现行《刑法》及各类司法解释中一共规定了多少个罪名?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名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 司法解释不能另规定罪名。刑法中关于借款的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中没有借款事项的规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
空白罪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 关于罪刑法定视野中空白罪状的适用问题 空白罪状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个特色,有论者对司法实践适用空白罪状时,如何贯彻罪刑法定提出了对策和建议。该作者认为,空白罪状最根本的特征是某种犯罪的具体特征(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要件)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称参照依据)加以确定。空白罪状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授权”,即最高立法机关仅规定某种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将该犯罪的具体构成特征的全部或一部授予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加以填补和充实。由于空白罪状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所以它受到我国最高立法者的青睐。另外,我国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统”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牺牲罪刑明确性而选择大量使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 虽然空白罪状具有上述功能,但是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首先,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必定带来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将来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使现存的罪名变得十分模糊,这违背罪刑的确定性。其次,空白罪状条文与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