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该公安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做法是否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注意哪些事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的规定,公安人员的行为涉嫌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罪。附: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相关规定: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
浅谈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 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认识不一。有的同志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充分占有各方面的资料,包括利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样才能保证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科学、客观和公正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和依据来看,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实物。一个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都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也并不是都可以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和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有必要而且通过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能够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必须是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科学客观的必备条件。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活动是十分频繁的,由此而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也很多,但是,对于具体案件来讲,只有记录案件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活动的财务会计资料才能成为此案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第三,必须是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对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我国目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上主要就是上述规定。我国在证人保护上有什么制度和措施?证人保护制度是为防止证人被侵害而给予作证人特别保护的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的出现也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特别需要。如果缺少证人保护制度,那么自诉讼制度产生以来便一直相伴随的证人恐吓的状况,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便会陷于不稳定的状态,为此,必须为证人提供特别保护制度以保障其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我国法律中对证人保护制度作了不少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
刑法关于企业盗窃等相关罪名?盗窃罪不是单位犯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事责任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人反悔作证怎么办?建议先到劳动局投诉,看用人单位是否承认用工事实,如不认,则只有收集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如通过录音、录像等等方式,自己创造证据,而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赌一把吧!反正仲裁不收费,人生能有几回博啊~祝你好运!!!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适用刑法的那项罪名?还是不算犯罪? 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刑法307条:犯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事诉讼中仅有证人证言能否定罪?在刑事诉讼中,仅凭证人证言能否定罪?这也是李庄案一审判决遗留的诟病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理论上来说,既然肯定了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那么其就应有与其他种类证据相同的效力——在被查实后可以作为定罪根据。但是应当认识到,证人证言因其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陈述,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观性,并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尚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高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依举轻以明重之原则在此稍作援引)的规定来看,不同形式的证据,其证明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得不质疑。 再者,被告人供述也是证据之一种,客观而言,在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间,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应高于证人证言,但《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1996年3月1日,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问题,从1981年开始,我部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我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又联合就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发出了通知,明确非经上述程序的公证文书为无效证书。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内地一些公证处擅自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或未经转递的公证书,内地一些律师擅自在香港出具发往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为维护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防止伪造、欺诈行为的出现,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现重申: 一、公证处办理涉港公证时,不得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和未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书。 二、公证员不得擅自在香港执行职务。 三、未经司法部批准,内地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在香港设立法律服务机构。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由司法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
刑法第274条规定司法工作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询逼者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处几年以下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我想知道在我国刑法里,证人有哪些特殊的权力和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C、D【答案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待证事实与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可作为证人,故A项正确。C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故C项正确。D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这种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补强。故D项正确。B项,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也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
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是朋友另一方有纠纷 证言算数吗请先用证据证明那是伪证,之后可参照以下几点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刑法": 第二节 妨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