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

2023-06-05 12:06:02

1刑法上怎么认定销售假药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

刑法上怎么认定销售假药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假药 范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 范围】《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怎么定罪一、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怎

2刑法中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

刑法中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正确答案:A,D,E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变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要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过失或者故意,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主观上具有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整改治理措施的过失或者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被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的是( )。B 答案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3刑法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

刑法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正确答案:A,D,E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变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

4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

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正确答案:A,D,E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4种犯罪,即:变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什么?三违包括: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指挥。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扩展资料三违的危害:生产安全事故有90%以上属于“三违”造成的。“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忌,也是几十年来一直努力根除的目标。尤其是化工企业具有特殊危险性和污染,对三违的整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如何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如何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如何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我不知道你从哪里看到的案例,这种表述是有问题的,应该说该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处罚的规定,经营者没有什么违反不违反的问题,要违反也是行政机关违反,如行政不作为等。案例分析如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规定了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形式,其中第三款就是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行为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例,某家电公司的有奖销售的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项价值均超过了5000元,虽不是以现金形式奖励,但根据市场同类服务折算金

6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简述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简述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简述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存在对于行为问题的层次缺失,因此导致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刑法中的行为以及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相互混淆,难以区分。可以说,以上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忽视的问题,也是研究“危害行为”必须解决并加以澄清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危害行为”的称谓,不敢苟同。不如将“危害行为”的称谓恢复其本来面目,称之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将其性质概括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反而更为科学。我国刑法理论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称之为“危害行为”。这也是我国刑法的传统称谓。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顾名思义,“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据此定义的话,那么“危害行为”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诸如一般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等。“危害行为”的外延大于犯罪行为,不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我国刑法理论却将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称为“危害行为”,这在逻辑上存在着偏差,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不如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其准确定性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仅仅是犯罪行为的一个方面而已,并非实体意义的行为。

7刑法中人物行为的性质认定,简述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刑法中人物行为的性质认定,简述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简述我国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存在对于行为问题的层次缺失,因此导致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刑法中的行为以及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相互混淆,难以区分。可以说,以上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忽视的问题,也是研究“危害行为”必须解决并加以澄清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危害行为”的称谓,不敢苟同。不如将“危害行为”的称谓恢复其本来面目,称之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将其性质概括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反而更为科学。我国刑法理论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称之为“危害行为”。这也是我国刑法的传统称谓。这种传统观点值得商榷。顾名思义,“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据此定义的话,那么“危害行为”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了,诸如一般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等。“危害行为”的外延大于犯罪行为,不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我国刑法理论却将作为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称为“危害行为”,这在逻辑上存在着偏差,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不如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其准确定性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仅仅是犯罪行为的一个方面而已,并非实体意义的行为。

8农民家中非法生产土鞭炮的行为认定

农民家中非法生产土鞭炮的行为认定

  【案情】  2009年12月初,王某某在巫山县大庙场镇购买了阳硝、硫磺、雄黄、银粉、引线等物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家中制造黑火药和烟火药,用于生产爆竹。2010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查获黑色粉末状物质3.5千克及阳硝、硫磺等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黑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铝、硫、氯、钾元素及氯酸根离子,以上成分可构成氯酸盐炸药。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来制作烟花爆竹制品的原材料中,只有作为原材料的烟火药被法律认定为刑法上的“爆炸物”范畴,除此以外的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来制作烟花爆竹制品的其他原材料,比如黑火药、引火药等都不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爆炸物”,因此,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在经营过程中故意实施了烟火药的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买卖行为,如果没有这些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买卖爆炸物犯罪。因从被告人处查获的不是烟火药,因此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王某某购买了阳硝、硫磺、雄黄

9刑法上的销售是否包括买的行为,刑法中销售的行为是否包括送货

刑法上的销售是否包括买的行为,刑法中销售的行为是否包括送货

刑法中销售的行为是否包括送货销售行为,和运输行为一般是选择性罪名的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要有一个行为就构成此罪。如果单独的看销售行为和运货,就要看二者是否有牵连性,按约定地点交货,必然包含运输行为。但是不知情人的运输,就不够成犯罪了泄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有点类似,但是泄洪行为往往是国家行为或地方政府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紧急避险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条件说,本案于某之死与张某的伤害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于某有特殊体质,但此情况并不作为能独立存在的接入因素,从而割裂死亡与伤害行为的关系。因为对于客观事实而言,没有张某的一拳,于某的肿瘤就不会爆裂。再有,"用力打一拳"即说明有伤害之故意,我们也不能假设如果张某知道于某有肿瘤就不会打这一拳,毕竟故意伤害是对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伤害,法律对此是广泛性的保护的。可定故意伤害罪,死亡作为加重情节。我国刑法第171条中规定的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说明我国法律坚决打击 A. 生产、销售伪劣商

10以次充好销售货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以次充好销售货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案情】  2009年9月,一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到巫山县购买煤炭。被告人田某某经张某介绍与王某认识。田某某假冒巫山县笃坪乡劳武煤矿一矿井的矿长,冒名陈某称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煤炭。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与王某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发热量5500大卡的煤炭。2009年10月7日,田某某与黄某某签订合同,购买发热量3000大卡的煤炭3300吨,通过船运发往宜昌。次日上午,王某通过银行将108万货款支付给田某某,田某某支付给黄某某购煤款66万元。王某在宜昌对收到的煤炭经检验,其发热量仅有963大卡,以13.82万元予以出售。  【分歧】  本案中田某某以次充好销售煤炭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隐瞒事实真相,冒名称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煤炭,与他人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后,待收到货款后低价从别处购买劣质煤炭发给对方,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故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