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审判参考114案例

2023-06-05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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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欣雅网络科技   篇一: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

2刑事审判参考新旧刑法适用,求最高人民法院编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新旧刑法适用,求最高人民法院编 《刑事审判参考》

求最高人民法院编 《刑事审判参考》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75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春,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无锡市汇家乐水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9日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春犯故意伤害罪,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春辩称,不知道被害人在车上,其是在感觉车子颠簸后,下车才发现被害人被车碾轧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春驾驶牌号为苏B30687的轻型货车至无锡市滨湖区景丽东苑20-11号车库吴雪琴经营的杂货店送桶装净水,杨春将水卸在吴雪琴店门口,吴要求杨将桶装水搬入店内,遭杨拒绝。随后杨春驾驶车辆欲离开,吴雪琴遂用右手抓住汽车的副驾驶室车门、左手抓住车厢挡板,阻止杨离开。杨春见状仍驾车向前低速行驶数米并右转弯,致吴跌地后遭汽车右后轮碾轧,吴因腹部遭重力碾轧造成左肾破裂、多发骨折致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因琐事与被害人吴雪琴争吵后,为摆脱吴的纠缠,欲驾车离开现场。在低速行驶中,杨春从驾驶室窗口处看到吴抓在车上,已经预见到自

3违反刑法第114条的典型案例,急急~~刑法案例分析

违反刑法第114条的典型案例,急急~~刑法案例分析

急急~~刑法案例分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某属于过失犯罪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定罪时应不应该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  您好,楼主。  我想说,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规定在公共安全法益侵害这一章。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由于刑法的

4转载: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转载:经营者实施消费欺诈行为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在店面装潢、销售名片、合同落款等方面进行暗示性明显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此对商品的质量、品牌产生不合理的信赖,而后因商品质量、安装工程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害。依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保证自己的商品具备所表明的质量和性能。而经营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不正当手段,使得消费者基于认识上的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对于消费欺诈,经营者需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消费欺诈虚假宣传不合格工程错误信赖瑕疵履行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李X与刘凤贵签订《聚元建材市场销售单》,在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处购买“森态木”吊顶,并由刘凤贵提供安装服务。安装结束后3个月出现质量问题,查明原因是胡X贵在集成吊顶内部未安装龙骨及吊杆致使受力不均导致,李X随即向聚元市场(北京立水桥聚元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投诉,聚元市场派人查看,问题并未解决。之后李X向望京工商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望京工商所)发起投诉,望京工商所组织调解,双方对调解方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李X认为与胡X贵之间存在承揽合同,而胡X贵存在欺诈情形,未尽到

5转载:“未支付对价受让集体企业资产且承诺偿债应在受让范围内担责(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转载:“未支付对价受让集体企业资产且承诺偿债应在受让范围内担责(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1.集体企业未经清算或改制分配企业资产,并通过向职工分配安置费之后由职工投资入股新设公司的方式,将集体企业资产注入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未实际支付对价即受让集体企业资产于法无据。而且新设公司收入集体企业资产之后承诺承担原集体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综上,新设公司无合理依据受让集体企业资产且承诺承担集体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则其应当在受让集体企业资产范围内向集体企业债权人偿还债务。2.涉案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及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之下,该涉案债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为保护债权受让人利益及诉讼的方便进行,债权受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变更债权受让人为诉讼主体的裁定,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审理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关键词】民事债权转让合同集体企业清算改制资产职工安置费新设公司对价受让资产【基本案情】1995年6月30日至1997年9月1日期间,恒台农行向四棉厂(淄博第四棉纺厂)提供2 124.5万元借款,由恒台经贸局(桓台县经济贸易局,原桓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化工公司(淄博宝鼎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到期后,恒台农行多次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进

6转载因补办结婚登记而实施了申请登记的婚姻效力自申请登记之日起算(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转载因补办结婚登记而实施了申请登记的婚姻效力自申请登记之日起算(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自1999年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六年后在2005年3月申请了结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视为非法同居关系;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于2005年3月进行了结婚登记申请,并非补办登记手续,因此,二者婚姻效力自申请之日起算,在婚姻生效日之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不动产为其个人财产。【关键词】民事婚姻家庭法定继承遗嘱事实婚姻实质要件遗产范围抚养关系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基本案情】徐学平与郑X玲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徐学平于2009年因重症肺部感染死亡。徐学平曾有过三次婚姻,第一任配偶为潘銮英,二人育有一女徐X;第二任配偶为谭颖,徐学平与谭颖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95年登记离婚;第三任配偶系郑X玲。郑X玲与其前夫邹华育有一子邹X燚,郑X玲与邹华于1998年登记离婚,离婚时二人协议邹X燚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徐学平之父徐士韫于1991年死亡;徐学平之母隋田珍于1964年死亡

7转载: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后果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转载: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后果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职工在境外工作时感染疟疾,劳动关系结束回国后疟疾发病,经治疗无效死亡。职工感染的疟疾,系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工作场所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环境造成,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同时,职工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回国发病,系因为疟疾一般具有7至14天的潜伏期,从感染到发病客观不具有同步性,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实现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应将境外工作感染回国病发的疟疾纳入工伤保护范畴。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文限定工伤事故及伤害后果必须一同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在国内治疗过程中,如存在医疗事故,应适用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要求不予认定工伤并免除工伤责任。故,职工在境外感染疟疾,劳动关系结束回国后发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关键词】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伤害后果劳动关系工伤责任【基本案情】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19日,曹波被汇鸿公司(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派往在尼日利亚分包的水泥厂土建工程项目中工作,双方签订《派遣合同书》并约定,劳务派遣地为非洲国家和地区的,疟疾病发与医疗纳入工伤范畴。曹波出境前,汇鸿公司曾在体检基础上对曹波其进行了卫生检疫,口服抗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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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推荐 民法和刑法的案例分析的参考书,谢谢民法 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刑法 陈兴良 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都学什么啊?侦察与侦查 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侦察”一词还是“侦查”一词,这曾经是一个争论得非常激烈的问题。对此问题,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学科的内容主要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术语,所以本学科的名称乃至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二种观点,“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公安工作中借用的军事术语。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所以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查”一词。第三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内涵和外延都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可以相互代用。但是,既然中国《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侦查”一词,那么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应该使用“侦查”一词,放弃“侦察”一词。第四种观点,“侦察”和“侦查”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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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下列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参考答案或题目出处。。。案例一:首先先说责任能力,根据递进式犯罪构成,王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绑架并不在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八种行为之中,故王某具备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李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故应当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绑架罪为目的犯,李某构成绑架罪。王某于李某在实施绑架后,将被害人吴某强奸,强奸行为在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八种行为之中王某李某成立强奸罪的共犯。其次,罪数形态上,李某在绑架吴某过程中强奸被害人吴某应数罪并罚,王某只构成强奸罪。最后,李某不成立自首,李某是被其父拽去公干局的,但李某在犯罪后,有主动交待并在逮捕王某的过程中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与李某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1)我国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是从财产所有权入手的,张某的轿车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留,法院属财产的保管人,在此特殊情况下,盗窃所有权尚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构成犯罪。(2)张某成立盗窃罪的未遂,但张某在被李某发现后抗拒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力,造成李某重伤,此时张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 (3)张某开车撞李某的行为应为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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