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其撤回上诉,各地做法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司法解释,旨在严格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死刑案件应当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审理程序。《批复》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批复》的指导思想,一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二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批复》规定,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此外,这一原则还适用于诉讼前提条件,如无法确信某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什么意思?“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
“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什么意思?“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怎么样理解这句话“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答案为A,B,D选项。答案解析:A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可以进行以下分析:br/参加辩论的人员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可以就与其相关的刑事部分进行辩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以与被告人就附带诉讼部分进行辩论,所以A项表述错误。br/辩论不仅仅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可以辩论,所以B项表述错误。br/根据上述第193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若被告已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执行前应该暂停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若被告已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执行前应该暂停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问题《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判时”应从立法者目的的角度作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羁押期
房屋征收动拆迁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事情,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2019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意味着存量时代算是正式到来了!上海城市发展近20年,房屋征收政策也经历了多次演变。1991年至2001年,主要政策口径为“数砖头”;2001年至2011年,主要政策口径为“数砖头”+“数人头”;到了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之后至今,主要政策口径演变为“数砖头”+托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巨额征收补偿利益(货币补偿款或房屋调换)后,家庭内部如何公平合理分配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老房子由于历史原因,会存在一些产权不明或户口纠纷问题,因此,家庭内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由于征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审判实务口径也同样发生变化。但目前为止,除了2004年上海市高院公布了一份《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外,2011年上海房屋征收新政以来,上海法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审判口径,导致在审判实务过程中,对于同样的情况,各区法院各法官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 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2005年10月27日 进行了三次修订。2005年, 新公司法的大规模修改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的立法设计上,有了十分显著而全面的变化, 基本上实现了限制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一、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 (一)“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二)允许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