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这个提法有些问题刑法所保护的是刑法所规定的法律利益,而不是关系啊!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比刑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要大,所以按你的说法应该是有这样的情况的!在犯罪构成中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在犯罪构成中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 0分在犯罪构成中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客体。3.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A. 错误B. 正确应选B,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这是教科书上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有哪些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主要有:国家安全方面的社会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的,公司财产方面的,社会管理、国防利益等方面。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因果关系指: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指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
刑法任务与刑法目的的关系是什么?首先:刑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不同,刑法任务在相当程度上是立法者、司法者工具化地设计、使用刑法的世俗性、政治性“目的”。刑法目的应当采取保护主义的立场原则,这与人权保障机能一致,但是人权保障并不属于刑法目的。其次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并与保护人民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只有惩罚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而“保护人民”,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就是《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任务。扩展资料: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1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
国内刑法学与外国刑法学之间是互异关系还是交叉关系?为什么?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也是行为的指导。所以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法律之间也就完全的不相同。外国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已经取消了死刑,而我们中国还在执行死刑。这就是不同的差异。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层次进行掌握:(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有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二)“条件说”——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指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行为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病人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而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而具有一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社会关系具体指的是什么,能不能举几个具体的例子在刑法中没有准确的概念,我个人认为是指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与其他人员、社会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比较固定的关系,包括亲属朋友关系、学习工作简况等。在犯罪构成中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在犯罪构成中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 0分在犯罪构成中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客体。详细解释参见课本相关的犯罪客体的解释,内容如下:我国刑法学界大都认为:犯罪所侵犯的权益和危害的利益,本质上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基于这一认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中的 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分别是什么意思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
刑法上无罪辩护是什么意思,与减刑的关系是什么?一、刑法上无罪辩护是什么意思,与减刑的关系是什么?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一般说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都有个两难选择,也就是辩护策略的制定——做无罪辩还是罪轻辩,这两个策略是矛盾的。你选择做无罪辩,就不能再提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或对方过错这些辩词。所以,无罪辩护非常冒险,要慎重采纳,必须严格论证可行性。而且,无罪辩护影响的可不仅仅是庭审量刑,还会影响被告人以后的的减刑。二、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是什么?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
盖然性因果关系是什么意思因当事人双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不公平而设立的是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指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多用于环境污染致害案件。国外刑法上的可能理论,盖然性理论指的是什么所谓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质证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当前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设置的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在适用盖然性证明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下适用盖然性规则;2、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质证无法查明;3、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的当事人不愿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者说不愿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4、适用盖然性规则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然性是指事实或行为的不确定性,或然性所体现的行为状态一般是用鼓励、推行、发展等等动词表达的。什么是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的做法。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
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是什么意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当中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特定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为更好地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渊源。《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授意”形式是否应当是明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将授意的形式只界定为明示的形式将不利于打击此类受贿犯罪,反而会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授意的形式除了明示之外,还应包括默示的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请托人领会的意思与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认定请托人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