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区别: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_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贪污公共财物。4.两者的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
在实践中区分职务侵占与挪用确有一定的难度。从本质上说,挪用也是一种侵占行为,只是未侵占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这引起二者其它诸多不同。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都是常见的犯罪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二者的区分和界定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正确的认定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利于准确的定罪和量刑。下面律师365小编为您介绍有关内容。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
2015年职务侵占罪,刑法未遂与既遂怎么认定的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请问在刑法上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的一些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
怎样区别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72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的第271条。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
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区别?(求详细)以占有的恶意还是善意作为标准区分民法上的占有和刑法上的占有是错误的,刑法和民法上的占有都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者的真正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刑法上的占有侧重于事实状态,而民法上的占有更侧重于权利状态。什么是刑法上的占有特别授权,急目前我国对于占有制度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民法上像物权法等有独立章节规定,刑法上较为零散。你讲的刑法上的特别授权可能指的是受托人占有,即委托他人保管的从占有关系上就存在着受托人占有一说,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采纳。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客观占有支配和主观占有意思,与其占有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刑法上,占有形态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这是与民法占有的重要区别。怎么区分刑法和民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同点?侵权的形式和程度不同。刑法中侵犯的财产权,采取的形式主要由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民法中的侵犯财产权形式有、非法占有、无权处分、紧急避险、无因管理等。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上的占有方法占有的刑法意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将财产罪划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取得罪是指不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
刑法上诈骗罪与民事上欺诈行为的区别刑法上诈骗罪与民事上欺诈行为的区别是:1、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而诈骗犯罪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3、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是二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如将取得的财物主要用于约定义务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的,一般也的认定为民事欺诈。【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案件性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民、刑案件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司法程序上的混乱,且关系到行为人有罪与否的问题,应认真对待,分清其界线。其
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称做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下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 2.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只是特定场合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3.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不可抗力是由于行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以外事件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缺乏罪过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某甲因突然受到他人冲撞,身体失去平衡将在悬崖边的某乙挤下悬崖致死,就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认定和处理
刑法中“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不作为”是犯罪构成中犯罪客观方面之一危害行为的一种区别于“作为”的行为方式。“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满足“不作为”危害行为这一条件下,还应根据具体法定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的一种犯罪类别。刑法中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关键是什么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刑
刑法学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却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首先,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比“预见”要具体、要全面。其次,间接故意是为了实现其他犯罪意图或非犯罪意图而实施行为,而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关于刑法上对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定轻重问题[ 故意伤害
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的区别?(求详细)以占有的恶意还是善意作为标准区分民法上的占有和刑法上的占有是错误的,刑法和民法上的占有都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者的真正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刑法上的占有侧重于事实状态,而民法上的占有更侧重于权利状态。刑法中占有分为几种,侵占和占有一样吗《刑法》“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是二种法律关系和二种意义。“侵占”和“占有”是不一样的。非法“占有”指的是主观故意,“侵占”是指客观行为。如;《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上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客观行为)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如何理解民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权利取得效力、保护效力?占有 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