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职权主义名词解释

2023-05-28 17:47:08

1分权主义诉讼模式,谁能解释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为主义与职权行为主义的概念

分权主义诉讼模式,谁能解释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为主义与职权行为主义的概念

谁能解释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为主义与职权行为主义的概念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 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 和相互关系。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 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 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 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

2刑法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有何体现

刑法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有何体现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中有何体现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强大,侦查手段广泛、多样,使用灵活,限制极少;被告人在侦、控阶段诉讼权利受到局限,不允许延请律师帮助,没有保持沉默权;审判阶段,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以积极姿态出现,始终占居主导地位;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关系过份紧密,使控审关系界限不清,抑制了辩护权能作用的发挥,等等。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变革,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趋势。表现在:在侦查、控诉阶段,取消了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权和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削弱了侦控机关的权力,侦控权力的行使受到更多程序的限制;提高了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传讯后,即可聘请律师予以帮助,被告人从被审查起诉时起,便可委托律师充当辩护人;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足够证据的,可以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阶段,实行对抗式法庭审判,举证责任由控、

3当事人诉讼主义变更原则,谁能解释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为主义与职权行为主义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主义变更原则,谁能解释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为主义与职权行为主义的概念

谁能解释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为主义与职权行为主义的概念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功能和类型,而且它本身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 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 和相互关系。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 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实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 模式。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 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经过分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 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

4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解释: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诉讼认识可知论,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

诉讼认识可知论,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

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实事求是”的法定证据制度中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法定证据制度。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标准,方能被确认为认定事实清楚,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这种证明要求,理论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之称为“客观真实说”。然而将实事求是作为中国的证据制定似乎对发展中国的证据理论和完善证据制度未起到多少积极作用,相反它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要求脱离了诉讼的实际,它为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导致法官司法权的滥用;其次,它将严肃的、现实性极强的法律

6刑法滥用职权损失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刑法滥用职权损失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应按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

7刑法九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刑法九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应按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

8刑法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

刑法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

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主要观点梳理一般认为,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刑法客观主义思想(又称为行为主义)与刑事近代学派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又称为行为人主义)的对立。刑法客观主义思想是在全面继承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法客观主义思想在反对中世纪刑法的任意性、宗教性、身份性和残酷性方面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由于突变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刑法客观主义思想不能适应遏止犯罪的需要,开始被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取而代之。刑法主观主义思想以实证的科学方法为先导,以犯罪人格作为科学研究的目标,极力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从具体的犯罪人中寻求。至今,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思想仍然在西方各国的刑法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一般认为,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系统化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思想体系。刑法主观主义思想经过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的初创,后又经过菲利等人的努力,最后由李斯特将刑法主观主义思想推向一个历史高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上述学者站在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的角度,使刑法主观主义

9刑法修正案九滥用职权,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滥用职权,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应按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

10刑法主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

刑法主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

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主要观点梳理一般认为,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刑法客观主义思想(又称为行为主义)与刑事近代学派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又称为行为人主义)的对立。刑法客观主义思想是在全面继承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法客观主义思想在反对中世纪刑法的任意性、宗教性、身份性和残酷性方面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由于突变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刑法客观主义思想不能适应遏止犯罪的需要,开始被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取而代之。刑法主观主义思想以实证的科学方法为先导,以犯罪人格作为科学研究的目标,极力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从具体的犯罪人中寻求。至今,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思想仍然在西方各国的刑法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一般认为,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系统化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思想体系。刑法主观主义思想经过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的初创,后又经过菲利等人的努力,最后由李斯特将刑法主观主义思想推向一个历史高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上述学者站在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的角度,使刑法主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