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刑法中有关预备犯规定的理解 期待回复关于预备犯的界定,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构成预备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3)预备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答案补充国外立法例大多将预备中止非犯罪化。这主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刑法对中止犯大多规定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发生。韩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中止犯。日本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罚;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德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结果者,为未遂犯。”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
什么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求详解,容易理解的回答,不要粘贴复制的!感谢~!对这两个问题我的理解也只停留在很浅的程度上。1):所谓期待可能性,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要将一个人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就必须要求这个人在作出这种行为之前能够通过可能的渠道去知悉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这是刑法的可预测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前置性要求。最能体现这个要求的规定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满14周岁的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不满14周岁的孩子没有义务“懂法”。 如果一个人在做出某种违法行为之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还要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是不是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这个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一个合法一个违法。并且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达到同一目的。那么此时他就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他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话,法律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反之,如果当时就只剩一种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即违法行为,那么这个人在当时就没有期待可能性,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体现在刑法总则中就是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
刑法期待可能性是啥意思?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是什么?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解释一下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依据行为人作出危害行为时所处的情况,只有在行为人有可能不作出该行为而作出了的时候,法律才能够对行为人施以处罚。通俗的表达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比如说,一个人杀了人之后,把杀人凶器扔到河里,把血衣烧了,在对该犯罪人定罪
刑法期待可能性是啥意思?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何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根据什么标准判断期待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的问题
刑法期待可能性是啥意思?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具体含义,并且根据具体实例分析(如重婚罪)。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阻却责任),而且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判断标准:在考察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
刑法期待可能性是啥意思?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回人所难,如答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是什么?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是什么意思?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适用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 可以期待对方不犯罪。为什么说有些情况是没有期待可能性,比如说一个人胁迫另外一个人把路人的房子烧了否则就杀了他。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生命被重大胁迫,不得不损害别人的财产,可以说是没
解释一下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依据行为人作出危害行为时所处的情况,只有在行为人有可能不作出该行为而作出了的时候,法律才能够对行为人施以处罚。通俗的表达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比如说,一个人杀了人之后,把杀人凶器扔到河里,把血衣烧了,在对该犯罪人定罪处罚的时候只能定他的杀人罪,而不能对他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因为犯罪人杀人之后,毁灭证据逃避侦查是他的正常反应,我们不能期待犯罪人犯罪之后保存好证据然后主动投案,尽管现实中也存在犯罪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的情形,但那只是极少数的情况,法律不可能期待所有犯罪的人犯罪后都不毁灭证据或者逃跑,所以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对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却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就是说,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要受处罚,因为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不去为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是完全可以期待的。至于那个“癖马案”,赶马人在事故发生以前就早已预见到可能因为马的怪癖而造成危害结果,而最后也终于造成了危害结果,法官之所以判决赶马人无罪,是因为赶马人之前已建议雇主换马,而雇主却没有同意,此时赶马人有两种选择:1、为了避
刑法期待可能性是啥意思?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回人所难,如答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是什么?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是什么意思?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适用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就是 可以期待对方不犯罪。为什么说有些情况是没有期待可能性,比如说一个人胁迫另外一个人把路人的房子烧了否则就杀了他。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生命被重大胁迫,不得不损害别人的财产,可以说是没
许霆的取款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但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期待可能性理念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无法抗拒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尽管霍布斯不是从责任阻却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
论期待可能性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司法意义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很早以来的法谚就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就一个人的意志而言的,意志是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选择只有在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体现行为人的违法意志。有无期待可能性是可否阻却责任的事由,它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被称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其是否存在需由法官具体判断。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