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英国关系的相当性

2023-06-08 22:25:00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通俗一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通俗一点

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通俗一点首先因果关系是指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那么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前行为只须具备某一事实,根据社会共同经验,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跪求 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论是什么? 各位兄弟姐妹 帮帮忙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跪求 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论是什么? 各位兄弟姐妹 帮帮忙

跪求 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论是什么? 各位兄弟姐妹 帮帮忙(一)条件说 条件说由德国学者于1873年在其著作《论因果关系及其刑事责任》中提出[5],他说:“在因果关系的概念之下,可以理解某种现象的成立过程,如果要把握某种具体现象的因果关系,就必须依次确认对该现象的成立显示出了某种作用的一切力量。果真如此,这些力量的全部总和,就是该现象的原因。但是,与上述完全一样,这些力量的各个部分,仍然能单独作为该现象的原因来考虑。因为该现象的存在对各个部分力量具有非常大的依存性,如果从因果关系中除去哪怕是一个个别力量,该现象本身就不存在了。”[6]这段话,简短来说,就是一切条件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如果其中一项缺少,就不会发生结果。 条件说的立场本来是来源于19世纪刑法学中因果论的思考。这种观点从自然的物理观念上理解因果关系,将一切对结果产生起了不可缺少作用的因素都看成结果产生的原因,具有一定的直接性特点,有利于人们具体寻找确定因果链条,能迅速地将未对结果起到必要作用的因素从原因体系中排除出去。同时,适用“条件说”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至于漏掉本应受到惩罚的犯罪者,此外,它也能解释共同犯罪行为中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

3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

4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案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

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案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

5刑法相当因果关系案例,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刑法相当因果关系案例,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

6刑法中等的相当性解释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中等的相当性解释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是什么?谢谢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7刑法责任确定根据相当性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是什么,刑法中精神病范围如何确定

刑法责任确定根据相当性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是什么,刑法中精神病范围如何确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是什么,刑法中精神病范围如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是指行为当时的犯罪能力,即责任应答的能力,而并非刑罚适应能力。在现行的《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一直沿用的是“精神病”这一概念,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引用“精神病”这一概念。然而在精神医学中,对于很多精神障碍还没有本质的认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模式和解释,因而对精神病一词的理解与使用也未完全统一。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和对有关精神障碍研究的深入,对精神病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也随之不断变化。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精神病”一词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

8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层次进行掌握:(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有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二)“条件说”——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那么就可以使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仅仅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责任

9刑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为什么德国是客观归责理论,日本是相当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为什么德国是客观归责理论,日本是相当因果关系

为什么德国是客观归责理论,日本是相当因果关系持包含说观点的学者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主张客观归责是因果关系的下位概念,即因果关系判断中包含客观归责判断,持该观点的学者有日本的刑法学者大谷实、台湾学者苏俊雄。大谷实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分支,客观归责理论试图将条件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限定 ,是一种修正的条件说 ;苏俊雄认为“客观可归责性”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构成要件相当因果关系,可借以非难行为人的情形,其在刑法上的主要任务即在于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 。另一种恰好相反,主张客观归责判断包含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归责的第一个要件。持该观点的有雅克布斯(Jakobs),雅克布斯将因果关系当作当作客观归责事由之一,采用条件理论公式判断因果关系,而将三阶层犯罪论中的阻却违法事由作为客观归责事由,从而形成客观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事由(因果关系理论)+消极客观归责事由(阻却违法事由)的体例什么是“客观归责原则”,对发挥刑法的谦抑性有什么客观归责的概念犯罪是一个整体的过程,犯罪发生之后存在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定罪环节包括『不法』和『责任』的判断;『不法』指的是符合构成要件和不存在违法阻

10刑法因果关系归责理论,为什么德国是客观归责理论,日本是相当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归责理论,为什么德国是客观归责理论,日本是相当因果关系

为什么德国是客观归责理论,日本是相当因果关系持包含说观点的学者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主张客观归责是因果关系的下位概念,即因果关系判断中包含客观归责判断,持该观点的学者有日本的刑法学者大谷实、台湾学者苏俊雄。大谷实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分支,客观归责理论试图将条件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限定 ,是一种修正的条件说 ;苏俊雄认为“客观可归责性”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构成要件相当因果关系,可借以非难行为人的情形,其在刑法上的主要任务即在于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 。另一种恰好相反,主张客观归责判断包含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判断是客观归责的第一个要件。持该观点的有雅克布斯(Jakobs),雅克布斯将因果关系当作当作客观归责事由之一,采用条件理论公式判断因果关系,而将三阶层犯罪论中的阻却违法事由作为客观归责事由,从而形成客观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事由(因果关系理论)+消极客观归责事由(阻却违法事由)的体例请问那位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