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条件

2023-06-05 12:29:43

1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简述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在线等)

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简述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在线等)

简述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在线等)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区别。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原因具有以下4个特性客观性、复杂性、相对性、必然性。 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 引起结果的原因是复杂不定的,具有复杂性。 原因是相对结果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的那个原因,具有必然性。而因果关系中的条件不具备这些特性。刑法上的条件说因果关系问题,请说明为什么?详细一点儿  不是。几率太小,与客观规律不符。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条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条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层次进行掌握:(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有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二)“条件说”——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那么就可以使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仅仅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责任

3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简述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在线等)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简述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在线等)

简述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在线等)原因与条件的区分,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区别。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原因具有以下4个特性客观性、复杂性、相对性、必然性。 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 引起结果的原因是复杂不定的,具有复杂性。 原因是相对结果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的那个原因,具有必然性。而因果关系中的条件不具备这些特性。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指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

4刑法因果中的事前条件,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

刑法因果中的事前条件,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

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刑法中因果关系断定的问题很显然这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你所举的例子属于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目的是确认一定的危害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首先是以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一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第二、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民法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却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

6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什么,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指的是什么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什么,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指的是什么结果

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指的是什么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果指的是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包括有行结果和无形结果。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指的是什么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果指的是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包括有行结果和无形结果。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指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

7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案例,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案例,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

8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

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目的是确认一定的危害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首先是以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一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第二、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民法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却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

9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认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学说认为,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那它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足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一现象虽然有发生结果的实在可能性,但在某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由另一现象合乎规律地产生这一结果时,那么,前一现象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3)因果

10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特殊体质,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特殊体质,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我觉得间接的因果关系,和刑法学理上的间接因果关系不一样,但是表达不清楚,求大神帮忙1、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危害结果。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