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
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最早是由奥地利的刑事诉讼法学者柯拉哲在1858年发表的《奥国刑法专论》一书中提出,后,德国学者布利于1873年在其著作的《论因果关系及其刑事责任》中提出的“条件说”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同。刑法上考察因果关系的动机,是为了归责的问题。在刑法学界,由于各学者、各地域的法律渊源、社会文化、世界观、方法论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以至至今人们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人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陆续提出了不同的因果关系学说,因而进一步形成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 对于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意义,通说有三种观点: (1)犯罪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犯罪构成中的主观、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都不能表现出,所以其便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这种观点是以肖中华教授为代表的,他认为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联系,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客观表现。 (2)犯罪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这种观点认为,在刑事犯罪中,只有在必
请问那位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1]。[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罪。可见,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例如,关于轰动一时、热议至今的“许霆案”,案件主人公许霆如果构成犯罪,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必需存在因果关系。而在许霆的取款行为和银行财产损失之间有一个介入情况,就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那么,这三者之间如果成立因果关系,它们之间必需具备一种可传递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发现,许霆的取款行为既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许霆的取款行为与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果关系还决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在犯罪行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犯罪人对那些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时需要明确是物理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还是社会运动中的因果关系。而犯罪是一种社会运动的形式,如果将其降格为物理运动,那么,就会出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
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