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具有两个实际意义:(1)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行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发生任何影响。如甲用力将乙推倒,乙头部正好撞在桌角上,当即死亡。甲推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们包括行为人本人主观意志的影响。(2)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 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在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2.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其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
盖然性因果关系是什么意思因当事人双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不公平而设立的是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指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多用于环境污染致害案件。国外刑法上的可能理论,盖然性理论指的是什么所谓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质证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当前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设置的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在适用盖然性证明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下适用盖然性规则;2、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质证无法查明;3、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的当事人不愿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者说不愿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4、适用盖然性规则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然性是指事实或行为的不确定性,或然性所体现的行为状态一般是用鼓励、推行、发展等等动词表达的。什么是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的做法。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层次进行掌握:(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有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二)“条件说”——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那么就可以使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仅仅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或者三个层次进行掌握:(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必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条件)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出现相交叉,有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偶然关系常常仅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这也是我国刑法学通说理论的观点。我国刑法一般理论认为,偶然因果关系原则上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但并不能断然否定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有时候对定罪有一定的影响。(二)“条件说”——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点在某种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那么就可以使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确一点,那就是仅仅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必然存在刑事责任
对刑法中偶然因果关系的最新动态不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但在偶然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重点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是否成立。刑法中,为什么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算是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上重要的理论之一,正确地加以运用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我们常见常用的多数是直接因果关系的理论,而对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则比较少见,笔者现就司法实践对刑法偶然因果的认识略做阐释,以供商榷。一、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及其两种情况刑法偶然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但它又来源于哲学的范畴。为了清楚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内涵,我们就应当明确哲学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在哲学范畴,因果关系中包含必然因果关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否有偶然因果的内涵却长期存在异议。这种异议必然导致刑法因果关系中是否包含于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即有必然因果也有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刑法必然因果关系是基本的形式,在实践中是大量的,主要的;刑法偶然因果关系是补充的形式,是少量的、次要的。将因果关系之间的偶然联系一概排除在因果
如何理解刑法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张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扩张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张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也有可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种情况,有的论者从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出发,提出在进行扩张解释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意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处罚必要性越高,作出扩张解释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第二,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关系?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一)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
国外刑法上的可能理论,盖然性理论指的是什么所谓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质证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当前我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设置的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在适用盖然性证明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下适用盖然性规则;2、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质证无法查明;3、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的当事人不愿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者说不愿提供对对方有利的证据;4、适用盖然性规则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然性是指事实或行为的不确定性,或然性所体现的行为状态一般是用鼓励、推行、发展等等动词表达的。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异同民法是高度盖然性,刑法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行政法是不能事后取证。相同点不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犯罪行为的致害盖然性出发区分罪过【案情回放】 被告人冉某(男,14岁)与被害人李某(男,13岁)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冉某因与李某有纠纷,于2014年3月14日12时许,纠集他人至教室,对坐在最后一排吃午饭的李某实施围殴,致其双手抱头退至教室后部黑
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包括经济主体关系,市场秩序关系、( )和( )。1、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4、涉外管制关系。 5、市场监管关系。德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
比较相当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必然是一定会发生,相当是发生的几率,95、事物之间不再是因果关系,而是必然关系。什么意思?因果关系不是必然关系吗必然因果关系,是法律术语,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之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2,因果关系只能说是事务的普遍联系必然因果联系和偶然因果联系各对定罪量刑有什么作用?必然因果联系为故意犯罪行为,量刑从重;偶然因果联系为过失犯罪行为,量刑从轻。规律的本质,必然性,因果联系,它们是等值概念吗?不是,本质是最能反映事物特征的性质,必然性和偶然性相对,是事物发展的趋势肯定出现的一种联系.因果联系是事物联系的一种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