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023-06-05 12:09:52

1刑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能否作为刑法客体保护?

刑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能否作为刑法客体保护?

信赖利益能否作为刑法客体保护?这属于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之一,具体由人民法院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行政执法中为什么要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民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

2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民法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那些不同

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民法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那些不同

民法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那些不同刑法、民法、行政法原则比较 (行政法是送的)一、刑法原则: 1.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 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 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2)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1) 定罪平等 2) 量刑平等 3) 行刑平等 二、民法原则: 1. 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有哪些特点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有哪些特点

信赖利益保护有哪些特点信赖利益是指与合同或要约等法律行为实现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的法律行为给予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明显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拥有信赖利益的人因对方的原因致使其信赖利益落空而损失已经或可能获得的利益, 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而要保护信赖利益就须明确信赖利益及其特征,主要概述为以下几点:(1)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或有较高盖然性的将来利益。信赖利益一般作为一种利益是对许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许诺前即已经拥有的利益。它表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较高盖然性的将来利益”是指在立约或要约时虽未产生,但随着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但是,信赖利益无须双方明确合意,只要是明确的、作为善意当事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即可。(2)信赖利益是已实际损失的可得利益。即要求损失业已发生,故信赖利益的保护具有补偿性特点,以补偿或填平信赖人的损失为限,不含有惩罚性。(3)信赖利益是因合理信赖却因可归责对方的过错而损失或丧失的利益。(4)信赖利益产生于对表意人或允诺人的合理信赖,不要求一定要有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要求有对价。我国合同法上也体现了对他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立

4在行政诉讼信赖保护利益,谁跟我解释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谢谢啦!

在行政诉讼信赖保护利益,谁跟我解释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谢谢啦!

谁跟我解释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谢谢啦!  行政信(依)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依)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或公定力。  2、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行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加以赔偿。  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这种改变需利益最大化。  根据行政法的原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应当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机关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行政行为。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明确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

5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在合同谈判中由于谈判的进程不同,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程度亦不同,可将合同谈判阶段可细分为三个小的阶段:一、在合同谈判的初始阶段合同谈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尚无信赖可言,因此没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必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终结谈判,并不需要赔偿信赖利益。如果一方已经支了了费用,那也是必要的商业成本。二、合同谈判的持续阶段双方已经就实质性的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已经有了初步的信赖利益,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实际费用。三、如果双方的信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并且已经形成预约关系时,即进入合同谈判的最终阶段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终止谈判,受害方的利益就不仅限于支付的直接费用,而应当包括机会成本损失。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综上所述,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

6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吗,信赖利益能否作为刑法客体保护?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吗,信赖利益能否作为刑法客体保护?

信赖利益能否作为刑法客体保护?这属于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之一,具体由人民法院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3.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A. 错误B. 正确  该说法正确。  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我国刑法对待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论态度有哪些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客体的界说,有社会关系说、对象说、刑事被害人说、利益说和法益说等等,歧见鼎立。诸说大都从不同方面揭示了犯罪客体的某些含义,各有其道理,问题在于诸说均坚执一面,自认自己的说法就是全体,而不能在更高的含义上吸收各种对立的观点。社会关系说在关于犯罪客体的各种观点中,一般认为社会关系说是比较妥当的,此说在刑法学界的影响较大,几乎成为通说,我国几部有影响的刑法学教材采此说。社会关系说给出的犯罪客体定义的要点是: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

7论信赖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信赖原则在我国刑法的适用,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中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如有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编辑本段]行政法中这些信赖保护的规则  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应当以被许可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另一方面,被许

8行政法规第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我国法律中最先提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吗?

行政法规第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我国法律中最先提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吗?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是我国法律中最先提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吗?没错,《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是我国行政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首次重要体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这是法律的兜底性条款,在法律文件中适用很普遍,没有明确对象,意思就是本法没有规定到的,如果别的法律也有规定,依然能够处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 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就是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的香港地方法律,一般情况下予以保留继续实施,除非原先的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或者香港立法会对原有法律做出了修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原有法律停止实施;特区立法会修改了的原有法律,按修改之后的实施。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如何应用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位阶原则,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颁布的规定。 应该说的很明确了,主要说的是使用原则

9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保护原则是什么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二战后在联邦德国首先得到发展,现已成为许多国家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

10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案情】  唐某欲与人合伙在县城境内某河段修建水电站。为此,唐某向该县水利局进行咨询和请示。县水利局口头答复唐某予以支持,并告知唐某修建水电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嗣后,唐某即着手水电站的修建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该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且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拟设立的企业名称。对唐某的上述行为,县水利局未表示异议。唐某前后共投入10余万元。正当唐某拟开工时,因高速公路建设,该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河段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县水利局将该情况告知唐某,并要求其停止在该河段的一切活动。唐某认为权利被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分歧】  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咨询进行答复是其职责所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在没有取得有关批文的情况下就草率行事,主要过错在原告,其损失应当自负。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造成的,即使原告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