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论文选题一、刑法总论1. 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2. 刑法立法解释探讨3. 刑法司法解释研究4. 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5.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6.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7.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8.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9.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10. 试论犯罪的本质11. 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12.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13. 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14. 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15. 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16.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17.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18.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19.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20. 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21.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2. 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23. 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24.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25.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26.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27. 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28.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29.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30. 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31. 试论故意犯罪32. 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33. 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34. 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35. 论过失犯罪36.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37.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
关于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你提的问题是刑法学里的一个难点之一第一个问题 比较明显 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 以绑架罪 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第二个问题,属实质的一罪,一行为触犯 两个罪名 应当按罪重的一罪定罪量刑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如何迅速判断数罪并罚,是指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并罚,属于实质的数罪。 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属于实质的一罪。结果加强犯、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有哪些, 能总结归纳一下不?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亦称加重结果犯。 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从一重处断。 3、数罪并罚: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为标准而分类。* 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 异种数罪: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
关于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你提的问题是刑法学里的一个难点之一第一个问题 比较明显 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 以绑架罪 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第二个问题,属实质的一罪,一行为触犯 两个罪名 应当按罪重的一罪定罪量刑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如何迅速判断数罪并罚,是指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并罚,属于实质的数罪。 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属于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犯有什么区别吗?数罪并罚,是指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并罚,属于实质的数罪。想象竞合是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触犯了两个罪名,按较重的规定处罚,属于实质的一罪。想像竞合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要点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例如,盗窃既遂后,为了破坏现场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又故意毁损数量较大财物的,是数行为。因为盗窃这一行为己经结束,zhidao而后又产生新的犯意(毁坏财物)并实回行了相应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又有另一行为,所以是数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与为了盗窃而砸坏汽车玻璃不同,后者仅有一行为。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连续犯只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的就不是连续犯,而是接续犯。如果数个行为刑法规定的作为一罪论处的,则是集合犯。(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之所以必须是故意的,因为它是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3)性质相同,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客观上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表现为,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手段类似和时间前后的连续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只能是有判决和诉讼时效阻隔。(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我想这很好理解就不必啰嗦了。连续犯的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连续犯的处理,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数个行为触犯的同一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连续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集合犯都是按照一罪论处。数罪并罚的一般都是
刑法里什么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什么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好乱啊。◆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
刑法里什么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什么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好乱啊。◆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
关于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你提的问题是刑法学里的一个难点之一第一个问题 比较明显 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 以绑架罪 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第二个问题,属实质的一罪,一行为触犯 两个罪名 应当按罪重的一罪定罪量刑结果加强犯、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有哪些, 能总结归纳一下不?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亦称加重结果犯。 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从一重处断。 3、数罪并罚: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为标准而分类。* 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 异种数罪: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刑法 想象竞合犯问题!【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偏差。所谓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例如,本题,就是一例典
在刑法分则中有哪两个罪名涉及牵连犯是要求数罪并罚的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合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具体限制加重方法如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上述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
在刑法分则中有哪两个罪名涉及牵连犯是要求数罪并罚的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