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土地使用权的理解

2023-06-08 22:51:28

1刑法意义上的一般怎么理解,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之便

刑法意义上的一般怎么理解,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之便

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对其含义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疏忽、轻信或故意乃至恶意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可归责的应受非难的行为。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怎样才算是刑法意义上的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进一步解释了“自动投案”的涵义:“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2怎么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弹药,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之便

怎么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弹药,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之便

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对其含义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怎么理解刑法上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内以吸收的那容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两种行为之间所以具有吸收关系,是因为它们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没有期待可能性和事后不可罚?没有期待可能性是指不能期待行为人不作出当时特定情形下的行为比如面对非法人身侵害采取的自救行为。事后不可罚是指行为人前行为作为定罪依据而后行为则不需再定罪比如盗窃财物后的销赃行为不再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怎样理解刑法上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无价值基于法益侵害说与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犯罪评价的重心应在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以利益衡量说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

3刑法上的特定对象如何理解,谁能告诉我刑法上“对象认识错误”如何理解

刑法上的特定对象如何理解,谁能告诉我刑法上“对象认识错误”如何理解

谁能告诉我刑法上“对象认识错误”如何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犯罪论中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因此,对相关容易混淆的内容澄清如下:1.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二者在于认识错误的具体对象不同,即前者是对行为事实的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后者则是对事实情形有关具体内容或者要素的认识错误。2.幻觉犯与迷信犯二者都属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情形,而且都不按照犯罪处理。但是,(1)幻觉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实际上不成立犯罪;迷信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即行为人认为自己行为的手段或者工具、方法能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而实际上其手段、工具、方法不具有任何侵害性,因而不成立犯罪。(2)幻觉犯中行为人认为自己侵害了合法权利,行为人是否有意侵害并不重要;而迷信犯中行为人有侵害合法权利的意图。3.打击错误与对象的认识错误在侵害对象性质相同情况下,打击错误与行为对象认识错误有些类似,都是按照故意犯罪既遂来处理的。但是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1)行为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实际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自己意图的行为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打击错误是行为人对实际行为对象是否自己意图的行为对象没有错误认识,

4刑法如何理解公共财产的观念,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如何理解公共财产的观念,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关于故意破坏园区的公共财产属于刑法的那一条,如何处理如你所诉事实,有确实证据,那么该业主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包括哪些?关于公共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作了规定。公共财产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种财产: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

5怎么理解刑法上的犯罪,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怎么理解刑法上的犯罪,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多次,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多次,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上的占有方法占有的刑法意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将财产罪划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取得罪是指不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毁弃罪是指使他人的财产价值毁灭或减少的犯罪,如毁坏财物罪。取得罪是财产罪的中心,毁弃罪是财产罪的边缘犯罪。{1}(P527)就取得罪而言,除侵占罪外,盗窃、诈骗、抢劫等罪在本质上都表现为二个行为过程:首先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其次是建立新的财物占有关系。用何种手段破坏原财物占有关系

7然后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后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是,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在送医院过程中遇交通堵塞而致无法及时救治身亡,或在抢救过程中遇医生玩忽职守而不治而亡,或在住院期间遇火灾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需要我们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8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是,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在送医院过程中遇交通堵塞而致无法及时救治身亡,或在抢救过程中遇医生玩忽职守而不治而亡,或在住院期间遇火灾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需要我们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9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是,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在送医院过程中遇交通堵塞而致无法及时救治身亡,或在抢救过程中遇医生玩忽职守而不治而亡,或在住院期间遇火灾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需要我们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10刑法中的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中的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吗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五种情形:(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首先要求该场所具有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使用的一般特征;在此基础上,如果具体案发时有其他多数人在场,则可推定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认定为“当”众。类似案件发生在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场所时,应当具体分析,承认在网络空间中“当众”强制猥亵的可能性。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