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扒窃行为认定扒窃属于盗窃中的一种,扒窃行为一般是在公共场所对其运用一定的手段进行侵害。盗窃包括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扒窃”行为的法律规定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治的难度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从社会危害性上讲,与普通的盗窃行为相比,扒窃行为不仅具有剥夺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还呈现出惯窃、结伙扒窃、使用专业工具甚至凶器进行辅助等特点,不仅如此,扒窃行为还具有转化为抢夺、抢劫、杀人等恶性犯罪的抽象危险性。因此,立足于扒窃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破坏作用,有必要将扒窃直接规定为犯罪。盗窃罪就其本质而言是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不能认为只要是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的,即使分文未取,也成立盗窃罪既遂。换言之,对于特
有关刑法的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一、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述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
为什么说刑法的目的在于增加犯罪行为的成本5. 刑法的目标 I (Normative Analysis )从经济学上说,刑法的目标是使犯罪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即,使犯罪导致的成本和防治犯罪的成本之和最小化。犯罪导致的成本包括:犯罪分子的实施成本,比如购买工具的花费、智力培训的成本、以及他们用于犯罪的时间成本,及受害人的损失减去犯罪分子的收益。而防治犯罪的成本包括:个人为预防被侵害而采取的措施成本、警察的开销、抓捕犯罪的成本、审判成本、刑罚的执行成本。防治犯罪除了因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产生的上述直接成本外,还可能发生因此的错误成本,如我们把无辜的人判为有罪。 犯罪导致的成本应是社会净损失,而非转移成本。受害人的损失如果已经转移成犯罪分子的收益,那么这部分损失就不应该被计算为犯罪的成本 。罪犯因犯罪而增加的效用可否被认为社会效益?刑法中规定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问题是如何比较两个罪的轻重,根据是什么?最好能找到法理和学理的依据,并请注明出处。例如实践中,当时人的目的行为是强迫交易,手段行为是故意伤害(轻伤),那么按照牵连 你提的问题很重要,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如何比较两个罪的轻重,根据是什么?
据刑法,这些行为如何定性?1.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既遂;2.张三只是故意伤害行为,对李四被伤害后果负责,李四死亡与张三伤害行为无刑法因果关系。刑法修正案九对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则是以虚拟财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其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探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之前,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简称为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一个准确的界定。虚拟财产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账号,免费与收费的电子邮箱、QQ号码、网易泡泡币(用来购买免费短信)、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账号项下记载的该ID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宠物”、“武器”、“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服
请教对一刑法案例中犯罪行为的定性个人认为:诈骗罪。。理由:1.欺诈对象,超市警察。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限或者地位的人,即具有保障超市内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警察,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即本案中的妇女乙。2.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这点不解释了。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请问这个案例中的行为在刑法民法上怎么定性?如果A是以B的名义要约,属于无权代理,B不追认的话,A要承担自己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付那5万块货款。如果A不是以B的名义要约,而又有足够理由让B认为东西是别人送的,B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抗辩,商店向A追偿。A虽然进行了欺骗,但是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满足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类罪的犯罪要件,不构成罪名。这样的行为按照刑法应该怎么样定性?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如果妇女同意发生性交,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
刑法中的行为犯有哪些?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相对的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样你就好分辨了。刑法中规定的真正不作为犯有哪些?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纯正不作为:刑法罪名分类方式,又名真正不作为犯,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对的,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含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而非纯正不作为犯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非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分类中对于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法定不作为)而言的,其以不作为形态实现了法律规定通常只能由作为犯实现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综述:国外的理论和实务界通常把非纯正不作为的杀人作为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典型形态,而实际上这种形态除了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直接关系以外,与故意伤害等罪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在高速公路上追打他人、在疾驶的汽车上行凶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的问题。鉴于非纯正不作为犯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刑法中的行为犯有哪些?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相对的结果犯,是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样你就好分辨了。刑法中规定的真正不作为犯有哪些?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纯正不作为:刑法罪名分类方式,又名真正不作为犯,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对的,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含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而非纯正不作为犯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非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分类中对于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法定不作为)而言的,其以不作为形态实现了法律规定通常只能由作为犯实现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综述:国外的理论和实务界通常把非纯正不作为的杀人作为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典型形态,而实际上这种形态除了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直接关系以外,与故意伤害等罪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在高速公路上追打他人、在疾驶的汽车上行凶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的问题。鉴于非纯正不作为犯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刑法第111条中“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为什么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主观目的?刑法第111条中“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为什么相对于窃 取、刺 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主观目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是 A.道德 B.法律 C.刑法 D.宪D 我国宪法序言宣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那一行为构成的间谍罪A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的秘密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C为境外个人认为选B. 根据《刑法》第110条规定: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构成间谍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A和C应该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应该构成资敌罪.“一切组织不论大小,在国家机关和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一切个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多大,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超出宪法之外,凌驾于宪法之上。”这是因为 ①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也都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
刑法中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什么区别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是犯罪目的,为了得到一笔财产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区别:1.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2.内容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3.定罪量刑中所起作用不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4.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则不成立此罪。5.作用不同,犯罪动机起的是推动、发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犯罪动机百度百科-犯罪目的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有哪几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我国刑
如何理解民法中“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这属于犯法吗?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合同编里面有很多体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为无效。借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取得非法财产是否构成诈骗?该起诉还是报公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copy是A爸和A的房屋使用权赠与关系(到底是赠与还是在村上办理了一些更名过户之类的在所不论)。一个是A和A妻的离婚关系。A妻室不是使用了诈骗行为,让其他人之间形成了错误认识,都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A妻即使用诈骗行为,但是在这个行为中,得益的是A。A妻并不得益,所以不诈骗。至于后来的离婚与否,是个偶然事宜,离婚行为当然不构成诈骗中的某种配合行为了。什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