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法中的人有什么特殊含义吗?胎儿可以算是人吗?殴打孕妇赵成流产的可算故意杀人吗1.人在刑法理论中没有深刻的说明,但参照民法“自然人”的概念,人即自然出生的人。2.从刑法学和民法学的角度讲胎儿都不能算是“人。3.虐待妇女,主体是外人,可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主体是家庭成员,可依据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殴打孕妇致胎儿流产是故意杀人罪吗殴打行为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尤其是已经怀有身孕的妇女,因其行动不便,是弱势群体,我们应该予以关爱和保护。但是有的人可能一时冲动,殴打孕妇。那么,殴打孕妇致胎儿流产是故意杀人罪吗?今天,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殴打孕妇致胎儿流产,结合孕妇实际受伤的情况,行为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如果孕妇因为流产最后死亡,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故意殴打致人死
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承担负刑事责任,其他情形不承担责任。但是造成的损失,民事赔偿还是需要监护人承担的。我国《刑法》有无明文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安乐死?我国刑法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是:不支持积极的安乐死,所谓积极的安乐死是指对他人进行注射药物使他人死亡减轻痛苦,即便是已经取得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的统一也是违法的;不反对消极的安乐死,所谓消极的安乐死则是指对于患了不治之症,且生命难以维持很久的他人,在征求其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后可以采取对其停止治疗或用药,使其死亡减轻痛苦。我国刑法第几条规定父母不能逼女儿打掉孩子 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但是该行为将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所以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我国未出生的胎儿在刑法上不算是人吗此问
怎样才算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比如甲想报复乙,因此把乙的鸡鸭都杀了,算不算刑法上的犯罪?虽然你的分少,但是我还是回答吧。杀死他人家禽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情节,但是否犯罪应当根据当地标准判断,比如杀了几只跟杀了一养殖场的鸡鸭肯定在是否定罪量刑和量刑轻重有区别,如果是少量的杀死他人鸡鸭不以犯罪论处。 至于社会危害性,应当从各个角度考虑,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法理上的一个概念,虽然法条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将其解释,法官在判断社会危害性时应当多方面考量,如:有人天天欺负你,殴打你,你一气之下将其杀死,那么这种激愤杀人就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再如:有人被杀,弄得周围群众人心惶惶,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群众一致认为此人该杀,那么这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应当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 群众反应 作案手段动机 认罪悔罪态度进行考量。 希望采纳哥的答案鼻骨骨折算轻伤害吗在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凡具备前述2条的都算轻伤害。 如果只是鼻骨有裂纹,那是不算的。在刑法中年满1
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是怎么定义的?明知出售的食品对公众身体有害,却制作并出售是按什么罪名来判罪?明知出售的食品对公众身体有害,却制作并出售,达到一定的后果,根据案件情节,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故意的认识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以法律明文规定来判断,不以当事人主观上认识为依据。大义灭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神圣的,受
[案情] 林友付因山林权属纠纷与被告人欧阳运军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林友付恶语伤人,被告人欧阳运军抓住林友付的衣领住后一推,林友付站立不稳,后退三步头部着地。被告人欧阳运军急忙把林友付拉起来,并送其回家。回家后林友付出现呕吐症状,家人请急救车送医院,在到达医院前,林友付停止呼吸。被告人欧阳运军因故意伤害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林友付的妻子薛玉兰(已孕5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薛玉兰的胎儿是否有权利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上,合议庭发生争议。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胎儿无权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仍在其母体体内,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更不用说享有民事权利。林友付被欧阳运军伤害致死,被告人欧阳运军有赔偿林友付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义务,但胎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胎儿不能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被抚养人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胎儿虽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