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 )的违法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的考点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或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非法性质,构成洗钱罪。可见,在我国,走私罪的上游范围包括了7类。本题中,只有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恐怖主义犯罪罪名?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刑事法律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明知”是我国《刑法》运用频次较高的一个术语,许多司法解释也对“明知”要素的内容和认定进行了阐释。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级次混乱的现象,这导致了类型化的散乱和含义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实践效果。同时,对于“明知”的内涵和认定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尚有待于澄清分歧。本文拟在考查我国《刑法》关于“明知”的立法类型之基础上,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的规定进行辨析,并且对刑法理论界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予以解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立法的类型化考查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5个条文在6处涉及到“明知”的规定。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大幅度增加到30条33处,其中1条完全延续了1979年《刑法》的方式,在总则第14条对故意犯的认识因素中进行规定;至于其余的29个条文,均规定在分则中。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三)、(五)、(七)和(八)中,又用5个条文对分则的6处新增加了“明知”的内容。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中,
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中是怎么定义的?明知出售的食品对公众身体有害,却制作并出售是按什么罪名来判罪?明知出售的食品对公众身体有害,却制作并出售,达到一定的后果,根据案件情节,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故意的认识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以法律明文规定来判断,不以当事人主观上认识为依据。大义灭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神圣的,受
刑法总则上的“明知”和刑法分则上的“明知”有什么区别您好,首先,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首要的差别体现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差异上。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具体到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通说认为“明知”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明知,因为,刑法总则规定了故意犯罪以“明知”为认识要素,对于过失犯罪则没有“明知”的要求,而且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明知”的26个罪名中又以故意犯罪为主体。但也有例外,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却明文规定了“明知”。所以,排除极端的个例,应当在故意犯罪的层面来分析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共性的认识因素,刑法分则的故意犯罪必须具备刑法总则的“明知”。其次,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外延不一致。刑法总则上称之为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刑法总则上的“明知”和刑法分则上的“明知”有什么区别您好,首先,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首要的差别体现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差异上。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具体到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通说认为“明知”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明知,因为,刑法总则规定了故意犯罪以“明知”为认识要素,对于过失犯罪则没有“明知”的要求,而且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明知”的26个罪名中又以故意犯罪为主体。但也有例外,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却明文规定了“明知”。所以,排除极端的个例,应当在故意犯罪的层面来分析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共性的认识因素,刑法分则的故意犯罪必须具备刑法总则的“明知”。其次,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外延不一致。刑法总则上称之为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刑法总则上的“明知”和刑法分则上的“明知”有什么区别您好,首先,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首要的差别体现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差异上。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具体到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通说认为“明知”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明知,因为,刑法总则规定了故意犯罪以“明知”为认识要素,对于过失犯罪则没有“明知”的要求,而且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明知”的26个罪名中又以故意犯罪为主体。但也有例外,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却明文规定了“明知”。所以,排除极端的个例,应当在故意犯罪的层面来分析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共性的认识因素,刑法分则的故意犯罪必须具备刑法总则的“明知”。其次,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外延不一致。刑法总则上称之为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刑法总则上的“明知”和刑法分则上的“明知”有什么区别您好,首先,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首要的差别体现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差异上。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具体到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通说认为“明知”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明知,因为,刑法总则规定了故意犯罪以“明知”为认识要素,对于过失犯罪则没有“明知”的要求,而且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明知”的26个罪名中又以故意犯罪为主体。但也有例外,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却明文规定了“明知”。所以,排除极端的个例,应当在故意犯罪的层面来分析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共性的认识因素,刑法分则的故意犯罪必须具备刑法总则的“明知”。其次,刑法总则的明知和刑法分则的明知外延不一致。刑法总则上称之为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的标准是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
法律中的明知是否包括明确知道和明知可能?“明知”是我国《刑法》对故意犯所规定的构成因素。在我国刑事法对“明知”类型的表述中,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尽管司法解释运用“应当知道”具有功利性的价值考虑,以便破解司法机关证明被告人“明知”心态的难题,但这也会混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危及刑法的基本理论,故需要进行理论和立法技术层面的深入分析。刑事法律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明知”是我国《刑法》运用频次较高的一个术语,许多司法解释也对“明知”要素的内容和认定进行了阐释。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级次混乱的现象,这导致了类型化的散乱和含义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实践效果。同时,对于“明知”的内涵和认定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尚有待于澄清分歧。本文拟在考查我国《刑法》关于“明知”的立法类型之基础上,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的规定进行辨析,并且对刑法理论界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予以解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立法的类型化考查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我国1979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