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
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提问:你好,请问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西藏律师解答: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型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并且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有任何要求,从而使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由于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同时得到实现,有必要对?一种盗窃类型进行具体的限定。1、相对于“多次盗窃”,盗窃罪的其他四种情形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确定。比如:(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并且犯罪数额达到当地关于盗窃罪的起刑点的行为;(2)入户盗窃处罚的是行为人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有任何限制;(3)携带凶器盗窃处罚的是行为人随身携带但?有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有任何限制;(4)扒窃处罚的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行为,强调盗
刑法上是怎样界定儿童虐待的刑法的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刑法如何界定数额巨大? 刑法界定数额巨大的数额是根据不同罪行来界定的: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专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属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诈骗罪: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其他的可参考刑法各罪的界定。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刑法中如何界定数罪我国刑法规定,犯数罪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刑法中如何界定数罪,关于如何界定数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如何界定数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一、数罪并罚的特点有哪些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没有数罪并罚。(2)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必须发
刑法如何界定数额巨大? 刑法界定数额巨大的数额是根据不同罪行来界定的: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专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属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诈骗罪: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其他的可参考刑法各罪的界定。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刑法九受贿数额较大怎么认定根据各方面意见,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草案通过后才会出司法解释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指多少这往往是很多财产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量刑条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罪名的数额标准各有差别。具体必须看法条或者司法
刑法上如何界定职工身份就这个问题,结合我们国家当前的,与现有《刑法》相关的,部分规定当中的司法基本解释的内容来看的话。就去问题的性质是可以,对其界定为,本公司以内的员(职)工的。其依据有三:1;他,在于这家公司之间,虽没有证明任何协议之类的文件的存在。但是,他,与这家公司之间,却又《劳(务)动合同法》当中界定的规定当中的内容之实。如薪资和劳务量之间的交易!2;他,在于这家公司之间,虽没有表明任何意向之类的合同文件的存在。但是,他,在这,长时间,并多次利用此家公司的名义,来给与他相关的诸多的,有着利益来往的“客户”盗盖该家公司公章,来为他个人,或公司办理这么多的业务量的份上。只此这一点说,他,也是逃脱不了,他与这家公司的这一层关系的。3;他,在于这家公司之间,虽没有指明任何事实之类的迹象的存在。但是,他,在与之间公司之间的也来往当中,以打着这家公司的旗号,在于他的这些客户当中,做了这么长时间的“业务方面“的交易情况来看。其,在我国的一些和《刑法》相关规定当中,也早已形成了,他是这家公司的一员职工的身份无疑了。张明楷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如何 众所之知,当代中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的学术地位
如何界定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法上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中人们通称为“国家干部”。不是上述国家机关的人员或者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不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炊事员、清洁工这类勤杂人员以及部队战士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人员虽然不直接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但这些人从事的职务具有公务的性质,所以刑法规定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他们从事与职务有关的犯罪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这样规定适应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有利
刑法中的情节恶劣如何界定?人身犯罪:手段是否残忍、是否不计后果、后果是否严重、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 财产犯罪:数额大小、造成损害多少、作案次数多少(如多次盗窃)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正确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我觉得是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未遂。 1959925,你更搞笑,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直接原因的才是因果关系,甲开枪与乙的死亡根本就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乙是因为甲开枪而被打死或者吓死,才能叫做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这句话没毛病。但介入因素是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你既然把乙落水理解成介入因素,那么就意味着中断了甲乙之间的关系,那么你怎么还能认为甲和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回去恶补一下介入因素吧 介入因素的经典题型就是A杀B,B受伤逃跑。后去医院的路上让车撞死了。因为B的死亡是让车撞死的,属于介入因素。所以A和B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照1959925你的理论,那么B被车撞死属于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原来的因果关系,所以A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人数必须几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犯罪集团人数必须几人,而是规定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
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提问:你好,请问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西藏律师解答: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型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并且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有任何要求,从而使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由于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同时得到实现,有必要对?一种盗窃类型进行具体的限定。1、相对于“多次盗窃”,盗窃罪的其他四种情形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确定。比如:(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并且犯
认定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刑法中,如何去认定或鉴别犯罪过失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料到后果而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后果但过于轻信自己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却没避免了,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根本预料不到有什么危害结果发生,也根本没有能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怎样区分刑法学中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是没有预见,无法预见,并且在主观方面不希望发生的事件比如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就是意外事件。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否要负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按情况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意外事件即指的是行为 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