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
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什么意思?你既然知道这个名词,应该比较专业了,简单的说,一个犯罪行为不能被评价两次 ,比如一个人偷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那么他就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但是这只有一个行为呢,不能被评价两次,也就是刑法上是禁止重复评价的,所以只能选择一个重罪从重处罚.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正义应
案情 被告人张X驾驶鲁LXXX号牌(挪用)黑色报废桑塔纳轿车载李X与前方顺行的王XX驾驶无牌农用三轮助力车相撞,致王XX轻伤、王XX车上人员孙X重伤,两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张X卸掉肇事车号牌后弃车逃逸。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认定以发生事故逃离现场为由认定被告人张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 本案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X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该争议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张岩事故责任时,以其因逃逸情节对其认定了全部责任,但是法官可不采用该责任认定,以经验法则先以被告人张X驾驶报废车辆与顺行的被害人发生事故,认定其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X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后再根据其具有逃逸情节,从而加重对被告人张X的刑事处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以其具有逃逸情节再对其从重处罚。只能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其逃逸情节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使用,在对其量刑时就不能再次
从一个案例看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案情简介: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2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即在先使用新型专利,专利号:91211222.0),该专利权于1999年2月8日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1992年2月22日,舒某提出了另一项发明专利申请,1999年10月13日被公告授权(即在后发明专利,专利号:92106401.2)。2000年12月22日,请求人山东省济宁无压锅炉厂对在后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先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其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2001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存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为由做出了维持在后发明专利权有效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人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进一步解释说,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予专利存在。”请求人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
【案情】 2013年12月30日夜晚22时许,被告人万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与相向驾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万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被告人万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未对认定书提出复核。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为无证驾驶,且其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万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万某如何适用法定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万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驾车逃逸,应当在有期徒刑3到7年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充分条件是万某因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的逃逸情节已经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中使用一次,所以不应在量刑上再次予以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