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是加重判刑,还是从重判刑?实际上是加重判刑,如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边的两个就属于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结果,法定刑升级。法定从重处罚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并举例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法定从重处罚,是刑罚总则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从其内容上看,从重处罚应该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内判处的。 而结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其是刑罚分则中对具体犯罪情形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个案,是个案中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刑法中,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有什么区别、联系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
刑法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 B. 非法拘禁致应该是D,最基本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触犯一个罪名,而A可能触犯刑讯逼供或故意杀人两个罪名(致人伤残的,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B可能触犯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致人重伤或者非暴力致人死亡的,以非法拘禁论,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论。),再看C,虽然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的第三款第(五)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看似是构成强奸罪一个罪名,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强奸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而不是罪犯在强奸之前或之后实施的行为,故C为故意杀人和强奸两个罪名,最后说为什么是D,故意杀人如果致人重伤或轻伤或者没受伤,一般是比致死死亡判的轻的刑法中哪些是结果加重犯有列举几种加重情形的。。结果加重犯是在更高一级的量刑刑期段的概念。。 如强奸罪分3年以上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而法条中有列举几种处以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的情况,这就是结果加重犯适用的刑期幅度,跟加重处罚
刑法上为什么规定那么多结合犯,法律拟制,结果加重犯?中国特色,历史遗留问题,这叫简单问题复杂化,中国人最擅长了。按你那个说法,我国的刑法体系要大修,甚至推倒重来,虽然确实有这种必要,但是没人有那个能力。请指出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的实例各二或三,谢谢。1.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刑罚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死亡。2.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行为人开一枪而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开了一枪,打死一人、打坏价值50万古董花瓶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不同种类的数罪。3.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即:甲罪+乙罪=丙罪。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我国刑法没有典型的结合犯。4.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如多次抢劫;
刑法上为什么规定那么多结合犯,法律拟制,结果加重犯?中国特色,历史遗留问题,这叫简单问题复杂化,中国人最擅长了。按你那个说法,我国的刑法体系要大修,甚至推倒重来,虽然确实有这种必要,但是没人有那个能力。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中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规定的是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由受贿罪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合成的结合犯。专家表示,第229条第1、2款仅规定一个罪名,即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款仅仅是第1款的加重构成。因此,1997年刑法典第229条并未设置结合犯。值得争议的是第239条绑架罪是否结合犯。有观点认为,1997年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结合犯,由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结合而成。专家表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扩展资料: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
刑法中哪些是结果加重犯有列举几种加重情形的。。结果加重犯是在更高一级的量刑刑期段的概念。。 如强奸罪分3年以上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而法条中有列举几种处以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的情况,这就是结果加重犯适用的刑期幅度,跟加重处罚有本质区别!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有哪些?具体法条是哪几条?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
刑法中哪些是结果加重犯有列举几种加重情形的。。结果加重犯是在更高一级的量刑刑期段的概念。。 如强奸罪分3年以上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而法条中有列举几种处以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的情况,这就是结果加重犯适用的刑期幅度,跟加重处罚有本质区别!刑法中,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有什么区别、联系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
刑法中哪些是结果加重犯有列举几种加重情形的。。结果加重犯是在更高一级的量刑刑期段的概念。。 如强奸罪分3年以上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而法条中有列举几种处以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的情况,这就是结果加重犯适用的刑期幅度,跟加重处罚有本质区别!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有哪些?具体法条是哪几条?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
刑法中哪些是结果加重犯有列举几种加重情形的。。结果加重犯是在更高一级的量刑刑期段的概念。。 如强奸罪分3年以上10年以下和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而法条中有列举几种处以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的情况,这就是结果加重犯适用的刑期幅度,跟加重处罚有本质区别!在刑法中,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常见的故意犯罪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
刑法.结果加重犯怎么会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的对象一般要求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对象,但在对象错误或者打击错误的情形,即使导致第三者死亡的,同样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再如,(2009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这一选项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因为丙为压制被害人严某的反抗,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由于打击错误,导致其同伙贺某死亡,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在****过程中为了制服不断呼救的被害妇女,直接将其卡死。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热门推荐:电信诈骗 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 盗窃罪 合同诈骗罪 重婚罪判几年 非法经营罪 故意杀人罪 渎职罪 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最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那么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讲解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