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行为和结果两要素

2023-06-05 12:38:58

1刑法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是,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在送医院过程中遇交通堵塞而致无法及时救治身亡,或在抢救过程中遇医生玩忽职守而不治而亡,或在住院期间遇火灾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需要我们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2刑法上危害结果和危害后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危害结果和危害后果,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是,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在送医院过程中遇交通堵塞而致无法及时救治身亡,或在抢救过程中遇医生玩忽职守而不治而亡,或在住院期间遇火灾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需要我们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3刑法上结果价值论和行为什么,关于刑法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的来源,解读以及看法。

刑法上结果价值论和行为什么,关于刑法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的来源,解读以及看法。

关于刑法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的来源,解读以及看法。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 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 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 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 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 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就辱母案来说,从结果无价值论来说,于欢肯定是犯法的。但就行为无价值论来说,于欢是可以减轻免除甚至无罪的,但是这种从加害人主观善恶来判案的方式显然是不适合地方的,容易使地方法官自主推测先入为主甚至徇私枉法,所以才适合最高院。但是行为无价值是最考虑人主观善恶的,是符合人性的,如果能完全判断出来,那是最符合社会公正的,但是实践中基本不可能的,容易造成社会混乱,无法可依如何理解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

4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结果提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结果提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这个案例说的是介入因素隔断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从犯罪构成看,甲为内杀害女友,故意破容坏刹车装置,是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而女友将车开出上路,属于甲故意杀人的着手。在破坏刹车装置的行为未发生作用之前,即预想的犯罪结果出现前,其女友被突发泥石流冲下山摔死,介入因素导致了甲预想的结果发生。 介入因素作为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则结果的出现不是甲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因而隔断了因果关系,甲不能对女友死亡的结果负责。但其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断了其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其应定故意杀人未遂。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一,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

5刑法上的持续行为和继续行为,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

刑法上的持续行为和继续行为,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

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连续犯只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的就不是连续犯,而是接续犯。如果数个行为刑法规定的作为一罪论处的,则是集合犯。(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之所以必须是故意的,因为它是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3)性质相同,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客观上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表现为,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手段类似和时间前后的连续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只能是有判决和诉讼时效阻隔。(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我想这很好理解就不必啰嗦了。连续犯的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连续犯的处理,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数个行为触犯的同一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连续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集合犯都是按照一罪论处。数罪并罚的一般都是

6刑法上的一个行为和数个行为,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

刑法上的一个行为和数个行为,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

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连续犯只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的就不是连续犯,而是接续犯。如果数个行为刑法规定的作为一罪论处的,则是集合犯。(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之所以必须是故意的,因为它是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3)性质相同,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客观上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表现为,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手段类似和时间前后的连续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只能是有判决和诉讼时效阻隔。(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我想这很好理解就不必啰嗦了。连续犯的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连续犯的处理,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数个行为触犯的同一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连续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集合犯都是按照一罪论处。数罪并罚的一般都是

7现行刑法和行为时刑法的区别,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

现行刑法和行为时刑法的区别,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9,ABDE 这个刑法学里有明确答案12,ACDE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16,ABCDE 这个题目有些主观,根据经验,只要不是明显错误的都可以选,所以可以全选。20,ABDE 这个没学过,但是C选项有点过于绝对,所以不选,其它选项仔细品味,都比较合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怎样的原则?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

8怎样区分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

怎样区分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

在刑法中连续的犯罪行为怎样认定“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和“一罪论处”的结果。连续犯只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必须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的就不是连续犯,而是接续犯。如果数个行为刑法规定的作为一罪论处的,则是集合犯。(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之所以必须是故意的,因为它是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3)性质相同,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客观上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表现为,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手段类似和时间前后的连续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只能是有判决和诉讼时效阻隔。(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个罪名。我想这很好理解就不必啰嗦了。连续犯的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连续犯的处理,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数个行为触犯的同一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连续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集合犯都是按照一罪论处。数罪并罚的一般都是

9刑法三要素和四要素的区别,刑法上如何具体的用“三要素”和“四 要件”判断犯罪。最好具体案例分析

刑法三要素和四要素的区别,刑法上如何具体的用“三要素”和“四 要件”判断犯罪。最好具体案例分析

刑法上如何具体的用“三要素”和“四 要件”判断犯罪。最好具体案例分析反正睡不着觉:用三段论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做个简单的案例分析(三段论和四要件是基本中的基础知识,搂主既然知道,此处不做赘述。)甲乙不和,甲杀死乙。我假定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做分析如下:一,用三段轮分析如下:第一段: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段:甲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查明甲没有法定的阻却事由,也就是没有排除犯罪的法定事由,故具有违法性;第三段:甲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证甲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责,也就是具有有责性,综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二:我们再用传统的四要件说分析如下:首先.主体是某一具体犯罪所要求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条件:本案中甲作为犯罪主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本案甲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再次.客体是犯罪所侵犯或者指向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甲故意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权;最后.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10刑法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法的明确性矛盾吗?

刑法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法的明确性矛盾吗?

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法的明确性矛盾吗?16?【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和刑法立法、解释、适用的知识【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既简单又复杂。说简单,因为是单项选题,得出正解意外地容易。我国在刑法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C项完全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正解。从找到正解的角度,与其说这是考罪刑法定原则还不如说考从旧兼从轻原则。好在是单项选择题,找到一个正确的选项,就不必考虑其他了。说复杂,本题其他三个(非正选)选项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A项的毛病大概出在“扩张解释”上,罪刑法定并不禁止司法上合理的扩张解释。另外,在学说上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分是疑难点。是否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存在争议,通说似乎认为不应禁止。B项是法律解释基本知识,罪刑法定禁止司法类推,但不能禁止立法机关类推解释法律,因为立法机关自己就拥有创制法律的权力,类推解释已有的法律,可以认为是其行使法律创制权题中应有之义。D项极为复杂。首先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根据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含价值内容(或是否要求作价值判断确定)被分为:(1)“记述的”(或“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种。前者,指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