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C 答案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答案】C【易考吧提供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渎职犯罪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如何判断?网上粘来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对于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问题,理论界很少有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提出“情节特别严重,就结果而言,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所规定的应予立案情形的基本标准的3倍以上;就行为而言,是指滥用职权3次以上”, 但没有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以便实践操作,也没有阐述提出该标准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标准》)来确定的,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特大案件”的标准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重大案件”的标准确定。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并列概念“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它。《法学辞海》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解释是这样的:犯罪危害后果不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认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属于轻刑。 判
刑法上 情节严重 和 情节特别严重 具体怎么划分?刑法上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划分,取决于具体案件。如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
渎职犯罪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如何判断?网上粘来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对于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问题,理论界很少有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提出“情节特别严重,就结果而言,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所规定的应予立案情形的基本标准的3倍以上;就行为而言,是指滥用职权3次以上”, 但没有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以便实践操作,也没有阐述提出该标准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标准》)来确定的,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特大案件”的标准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重大案件”的标准确定。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虽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并列概念“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它。《法学辞海》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解释是这样的:犯罪危害后果不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认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属于轻刑。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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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怎么区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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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98条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何为情节严重关于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数额巨大。如果数额巨大,不管其它情节如何,都应以情节严重论。何谓数额巨大,现在尚无明文规定。可以涉及的发票200份为准。 2、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3、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巨大等。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实施本罪行为,曾因本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在较短时间内再次实施本罪的,利用特别先进的方法、手段实施本罪行为的,等等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何为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一规定明确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规定.2006年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刑初字第236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50份认定为“情节严重”,后判处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2009年9月6日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500份未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