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关于盗窃罪的案例

2023-06-08 23:21:18

1有关刑法盗窃罪的案例,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有关刑法盗窃罪的案例,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上可知,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是: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扩展资料:案例:转走恋人支付宝钱款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聂某与康某本来是男女朋友关系,聂某因为着急用钱,在向康某借钱被拒绝后,竟在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偷接收验证短信的方式,更改了女友的支付宝密码,后将其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转走。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情侣间的特殊盗窃案件。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聂某与康某结识,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聂某因着急用钱

2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案例,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的真实案例,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

3刑法相当因果关系案例,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刑法相当因果关系案例,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

4刑法上关于多人多次的规定,刑法中的关于盗窃罪规定中,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

刑法上关于多人多次的规定,刑法中的关于盗窃罪规定中,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关于盗窃罪规定中,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根据刑法中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实施盗窃行为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怎么理解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

5刑法上的规范判断和价值判断,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价值判定

刑法上的规范判断和价值判断,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价值判定

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价值判定关于盗窃认定价值,既不按行为人盗窃后所销赃的价格计算,也不按矿山报案的价格计算,而是需要聘请物价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以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计算。物价部门一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进行估价的。至于多久,要看具体鉴定价值是多少元后,才能估出。刑法 盗窃 如何判定价值?  关于刑法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6刑法上盗窃的次数怎样认定,刑法中的关于盗窃罪规定中,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

刑法上盗窃的次数怎样认定,刑法中的关于盗窃罪规定中,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关于盗窃罪规定中,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根据刑法中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实施盗窃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定义,怎样解释盗窃和扒窃的关系?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行为,是指从别人的身上偷窃(财物)。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式说,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式说,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的条件说因果关系问题,请说明为什么?详细一点儿  不是。几率太小,与客观规律不符。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

8刑法上关于盗窃犯罪的条例,刑法对盗窃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上关于盗窃犯罪的条例,刑法对盗窃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对盗窃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刑法对盗窃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二、哪些情况下盗窃犯罪分子不得判处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2、惯犯;3、未全部退赃的;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7、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三、如何对待共同盗窃犯罪中的成员?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

9刑法上关于多次犯罪的界定,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

刑法上关于多次犯罪的界定,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

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提问:你好,请问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如何界定?西藏律师解答: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型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并且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有任何要求,从而使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由于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同时得到实现,有必要对?一种盗窃类型进行具体的限定。1、相对于“多次盗窃”,盗窃罪的其他四种情形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确定。比如:(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并且犯罪数额达到当地关于盗窃罪的起刑点的行为;(2)入户盗窃处罚的是行为人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有任何限制;(3)携带凶器盗窃处罚的是行为人随身携带但?有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有任何限制;(4)扒窃处罚的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行为,强调盗

10刑法的案例分析有关盗窃罪,非法挖沙构成盗窃罪案例

刑法的案例分析有关盗窃罪,非法挖沙构成盗窃罪案例

非法挖沙构成盗窃罪案例一、我国法律体系将非法采挖海砂的行为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采取的是政府行政处罚的保护措施,而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公诉机关将非法采挖海砂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本条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判什么刑罚,都要由刑法来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并科以刑罚。 我们综观我国现行刑法全文以及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海砂作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加以规定,都没有将非法采挖海砂作为犯罪行为明文加以规定。而是将海砂作为海洋自然环境的部分加以保护。将非法采挖海砂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明文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国家将海砂的保护放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加以规定,是采取政府行政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开采海砂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责任,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海洋自然保护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