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简单的《刑法分论》案例分析题 万分感谢这个 估计没人给你写现成的 给你列个提纲吧 你可以照着抄书或者百度一个都行 然后结合案例往里套用就行了 3百字也就分分钟的事 再一个 你这也不全是刑法分论的案例一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1 构成绑架罪 犯罪中止 犯罪中 自动停止2 构成故意杀人 既遂案例二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什么是意外事件?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用刑法分论的观点分析以下案例?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四.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中明确定为交通肇事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而道路的定性上小区的停车区的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还有就是野生动物保护区里面的道路等不属于交通道路因此也不使用交通肇事罪.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但是,《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中妨害作证罪怎么理解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妨害作证罪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犯袭警罪?对错我国没有独立的袭警罪罪名,已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袭警能判多久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袭警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标准范围内顶格处罚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打击恐怖犯罪方面,在刑罚方式上作了改进的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的规定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
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
何为"从事公务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意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判断一个人在刑法上的身份不能仅根据他工作单位的性质。 另外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性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因此,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成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其实意思很简单,说的此人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
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有关刑法的案例分析沈某: 1. 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是犯罪集团,沈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怂恿李某、王某盗窃,犯教唆罪,其中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 传授犯罪方法罪。 4. 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刑法修正案(九)在打击恐怖犯罪方面,在刑罚方式上作了改进的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的规定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医闹最高获刑七年虚假诉讼最高获刑七年闹访或判三年徒刑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取消九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最,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违反执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可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三到五年数罪重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对于持有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是什么?【为您推荐】北流市律师 社旗县律师 彭州市律师 高县律师 建水县律师 金牛区律师 翠屏区律师 邹平县律师 法庭是行使审判权的地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为了严肃法庭纪律,打击恶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也就应运而生。那么,《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罪是什么呢?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扰乱法庭秩
请教一题有关刑法上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案例A,C与B的死没有因果关系.C E有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