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多因一果如何处罚

2023-06-05 12:21:03

1该起多因一果致人损害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该起多因一果致人损害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06年9月份,被告蒋永龙建房做水磨石地坪,需用三相电,便向被告五里供电所申请临时用电。被告五里供电所认为被告蒋永龙家用的三相电源接线太长,存在安全隐患,未同意。后被告蒋永龙通过找关系说情,交纳了启动费200元,定金200元后,被告五里供电所便同意其从五里镇丁圩村配电间变压器下边配电箱接线至其家中。被告蒋永龙将做水磨石地坪的工程承揽给被告蒋士权,双方约定:材料费3000元,每平方按20余元计算工钱。被告蒋士权在收取了3000元材料费后,于2006年9月12日6时许,自带万能线从被告蒋永龙家放线,通过东西走向水泥路南侧路面往配电间连接的过程中,原告孟翠英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靠南面行驶,在看到相对方向被告姜一标驾驶的苏HC9950号农用三轮运输车(该

2该案系共同侵权还是多因一果

该案系共同侵权还是多因一果

  案情:  2003年8月19日,司机范某装载一车木材路经宝丰村委会赵家村时,不慎挂断了横跨马路的照明电线,且未作任何处理。事后,村民赵某路过断线处,碰触到落地的电线,导致其当场触电死亡。该线路由宝丰村委会在1992年出钱架设,线路与地面垂直距离偏低,未达到农村低压电技术规程的架设标准,产权也归属该村委会。漏电保护器与电表则由供电公司安装,该公司负有对线路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义务,且漏电保护器在事故前已丢失。现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范某、宝丰村委会、供电公司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在行为上具有关联共同性,即他们三者共同的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属共同侵权,所以三被告对赵某的死亡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在此案中不但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且在行为上不具有同时性,三者的行为只是间接结合在一起,才发生了同一损害结果,不属于共同侵权,应按各自行为的过错大小和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来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按照最高院《关于

3从本案看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认定

从本案看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革命烈士家属,被告杜柳棵村委会每年有对革命烈士家属慰问的传统。2009年1月24日王某到杜柳棵村委会询问当年军烈属慰问事宜,后又到被告杜柳棵村委会主任石某家询问此事。同日下午二时许,杜柳棵村委会派人将二百元慰问金送至王某家。当晚王某有呕吐症状,被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同年1月25日至2月17日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王某共花费住院费和挂号费共计8156.93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  王某诉称,其身体不适住院治疗,是由于在交涉革命烈士家属慰问事宜时,石某对其辱骂,导致血压升高、脑出血。石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负责人,没有正当履行职责,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二被告则辩称,王某的住院治疗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作为革命烈士家属到杜柳棵村委会石某处询问当年的烈士家属慰问事宜,后出现身体不适,并住院治疗。本案虽无直接

4多因一果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担

多因一果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担

   案情:  2007年3月20日下午6时许,被告周华(女,14周岁)趁六原告之父刘建军(男,85周岁)不注意盗走其人民币4000元。刘建军稍后察觉,紧追其后。在追赶过程中,刘建军不慎摔倒,突发脑溢血,虽经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仍于2007年3月27日不治身亡。故刘建军的六个儿女将周华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刘建军的住院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7110.74元。  分歧:  关于被告是否应对刘建军的死亡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责任,主要存在三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华虽然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但刘建军的死因源于其自身的疾病——脑溢血,而非周华的违法行为,故周华的盗窃逃跑行为与刘建军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无须对刘建军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人为,被告周华非法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其盗窃逃跑行为使得刘建军追赶摔倒,并诱发脑溢血死亡,因而其盗窃逃跑行为与刘建军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刘建军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周华的盗窃逃跑行为引起刘建军追赶并摔倒,而摔倒诱发了脑溢血,虽然周华的盗窃逃跑行为不是刘

5从一起交通事故看“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

从一起交通事故看“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

  【案情】  2006年8月的一天夜晚,王某骑摩托车带同村张某到邻村刘某家喝酒,一直喝到深夜。然后,王某骑摩托车带张某回村,途中王某因酒后驾车,翻入路边深沟,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受重伤,张某受轻伤;而张某由于惊恐过度,不顾受伤的王某,独自跑回家。后王某趁神智还清醒时打手机到当地120急救中心求救。但当地120竟然未及时出医,直到第二天清晨才赶到出事现场,但此时王某已失血过多而死亡。事后,王某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120急救中心、张某及刘某赔偿各项损失。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则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对此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王某酒后骑摩托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上述二被告并未对王某进行侵权并导致其死亡。对于被告120急救中心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由于过失未尽到保护王某的法定义务和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一、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系侵权行为的特殊类型     德国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一般侵权行为

6如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对于一果多因的侵权能否分别提起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诉讼

如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对于一果多因的侵权能否分别提起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诉讼

对于一果多因的侵权能否分别提起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诉讼所谓“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指的是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1]此种情形属于原因竞合,各行为人承担的是单独责任、按份责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提出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新规则。其在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最后判决书用同一份还是除外要单独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

7刑法对经营假兽药如何处罚,刑法对经营假兽药如何处罚

刑法对经营假兽药如何处罚,刑法对经营假兽药如何处罚

刑法对经营假兽药如何处罚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假兽药怎么处罚我们都知道,药品的存在极大的延长了人类的平均寿命,当我们生病时往往只要通过吃药就可以获得痊愈并不会导致病情加重,但是同时如果所吃药品属于无效,甚至是有毒的药品的话就可能危及生命。对于家养的动物也同样如此,那么假兽药怎么处罚?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假兽药怎么处罚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

8刑法规定从犯如何处罚,刑法对从犯的认定怎么规定,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从犯如何处罚,刑法对从犯的认定怎么规定,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对从犯的认定怎么规定,从犯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谁知道刑法关于从犯有什么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犯的分类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

9根据刑法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九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来百九十二条规定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10刑法规定不予处罚,刑法规定偷税漏税会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不予处罚,刑法规定偷税漏税会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偷税漏税会如何处罚? 一、刑法规定偷税漏税会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