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成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品争论以久~为什么上面一直不立规矩说明?造成相同案件两种极烟花爆竹成品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品,因为他是消费品,是娱乐用的消费品。只不过烟花爆竹在生产、存储、运输过程中有爆炸性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125条之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爆炸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爆炸物(即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是指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力的爆炸物。烟花爆竹虽然也是一种以火药为原料的危险品,但并不属于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力的爆炸物。因为: 1、从实质上看,烟花爆竹是一种娱乐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GB1165-89)》中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既然是娱乐产品,则就不是爆炸物。难道说中国人把爆炸物作为娱乐的对象吗?难道说我们中国人有把危及自己性命和公共安全作为的行为作为娱乐活动吗?显然,有人认为烟花爆竹就是爆炸物,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2、学理上一直认为烟花
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前言 凌迟 车裂 斩首 腰斩 烹煮 剖腹 抽肠 射杀 沉河 绞缢 鸩毒 黥面 割鼻 截舌 挖眼 断手 刖足 宫刑 幽闭 枷项 笞杖 廷杖 鞭扑 人食 兽咬 拷讯 杂刑中国历史上首次分总则和分则的刑法典是什么?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
刑法上的经济犯罪常见罪名有哪些刑法中的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从第一百四十条至二百三十一条都是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规定。..............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为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啊?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根本不存在结果,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基本犯罪构成的
刑法上的经济犯罪常见罪名有哪些刑法中的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从第一百四十条至二百三十一条都是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规定。..............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 取消 经济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刑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货币罪刑罚:伪造货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集资诈骗罪刑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否要负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按情况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意外事件即指的是行为 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怎样区分刑法学中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是没有预见,无法预见,并且在主观方面不希望发生的事件比如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就是意外事件。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求高手,刑法学案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如果是选择题,那么选过失致人死亡,如果直接说的话,更倾向于是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心态上要求行为人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本案中行为人是想要调戏乙,并没有追求乙死亡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说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要求乙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有关刑法上的转换犯的罪名有哪些?犯转换罪的罪犯又叫做转化犯。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
脚上的刑法有哪些脚上的刑罚多着呢,当然是古代的呀,比如,刖刑斩右趾。檀香刑是什么刑法 越详细越好把檀香木削成宝剑的形状(尺寸比较大),然后放进香油里煮煮的时候要加进去面团和生的牛肉(可以理解为用那个煮檀香木的香油来炸油条和牛肉)然后再捞出来让檀香木沾染上谷物和肉食的气息(毕竟是要从菊花里进去的 据说这样会比较顺畅) 煮三五天左右时间越长越好 檀香木会变成坚硬而柔韧的材质 这样刑具就准备好了 然后让犯人俯趴在条案上(比古代的条案矮 但是比条凳宽且稍高一点)用大木锤将刑具从犯人的菊花(还是叫谷道吧。。。)里一点点打进身体里面 有的从喉咙那里穿出来有的从脖子后面穿出来 这个过程中檀香木避开了犯人身体里面的重要器官 所以犯人不会立刻毙命还会活一段时间再死 如果犯人活不到指定的天数 刽子手会给犯人喂参汤来续命 犯人最终会看着自己腐烂生蛆。总结自莫言小说《檀香刑》 纯手打 建议你去看看这部小说真的很不错刑法第263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认定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否要负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按情况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意外事件即指的是行为 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法律问题,涉及刑法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你好,这个案件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因为气象局并不能够预见到其炮弹没有爆炸,所以,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虽然是意外事件 ,但气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损害结果与行为违法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气象局的行为与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建议你去起诉气象局,要求赔偿。在刑法中,如何去认定或鉴别犯罪过失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料到后果而没有预料到,或者已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体有哪些基本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之间的逻辑联系,具有客观性、时序性、多样性的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基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是其本质,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中的。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因果关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体有哪些基本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之间的逻辑联系,具有客观性、时序性、多样性的特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基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是其本质,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中的。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因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