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上的影响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怎样才算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比如甲想报复乙,因此把乙的鸡鸭都杀了,算不算刑法上的犯罪?虽然你的分少,但是我还是回答吧。杀死他人家禽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情节,但是否犯罪应当根据当地标准判断,比如杀了几只跟杀了一养殖场的鸡鸭肯定在是否定罪量刑和量刑轻重有区别,如果是少量的杀死他人鸡鸭不以犯罪论处。 至于社会危害性,应当从各个角度考虑,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法理上的一个概念,虽然法条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将其解释,法官在判断社会危害性时应当多方面考量,如:有人天天欺负你,殴打你,你一气之下将其杀死,那么这种激愤杀人就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再如:有人被杀,弄得周围群众人心惶惶,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群众一致认为此人该杀,那么这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应当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 群众反应 作案手段动机 认罪悔罪态度进行考量。 希望采纳哥的答案刑法中维修工时是否可以做为量刑标准第一,符合罪行相一致的原则,罪行与社会危害性一致。 确定量刑起点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适当的起点,应“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犯罪构成事实,
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上的影响1、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2、但是,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另一方面,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方法区分新旧刑法定罪量刑只能看法条比较了 比对主犯定罪量刑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订案此修订案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系列修改,其,刑法总则,对主犯处罚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何理解和把握修订刑法对于主犯处罚原则,对于司法实践对主犯何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新旧刑法主犯处罚原则之比较,阐述修订刑法对主犯处罚原则规定之利弊 、1 979年刑法主犯处罚原则 1979年刑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外,应当从重处罚79年刑法对主犯处罚般原则对
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上的影响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上的影响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上的影响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犯罪主观要件中的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什么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
刑法爱好者:怎么解释“主观恶性”?主观恶性 刑法学术语 主观恶性犯罪主体对自己行及社会危害性所抱心理态度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种犯罪主观要件支配行人实施危害行内动力研究犯罪时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性质、量刑时起重要作用 学者薛瑞麟和毛宇兵认所谓主观恶性指通过犯罪客观方面产生并由犯罪喀观事实所表现伦理修德性、政治否定性和刑法确认性统规范特征犯罪心理反社会性.其伦理修德性和政治否定性相互联系构成主观恶性基础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各自有哪些利弊?一、刑法主观主义的主要观点梳理一般认为,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刑法客观主义思想(又称为行为主义)与刑事近代学派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又称为行为人主义)的对立。刑法客观主义思想是在全面继承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法客观主义思想在反对中世纪刑法的任意性、宗教性、身份性和残酷性方面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由于突变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刑法客观主义思想不能适应遏止犯罪的需要,开始被刑法主观主义思想取而代之。刑法主观主义思想以实证的科学方法为先导,以犯罪人格作为科学研究的目标,极力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应
事实错误对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法律用语讲究严谨,您所说的事实错误,是当事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官对事实判断错误呢?您的这个问题可以写一个学术论文呢。刑法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在判决上,事实出现错误了,量刑肯定会不当。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定罪。不理解。为什么?刑法31举个例子,有人听说喝敌杀死能治癌症,所以他为治疗妻子的癌症给她喝了敌杀死,结果真的把妻子害死了,这个就属于认识错误,主观上,他没有杀死妻子的故意,他真是为了治病,但客观上他杀死了妻子,所以这种情况,在量刑中就会考虑,不会真的按照故意杀人来定罪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要求作出简单论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
刑法规定的认识错误与定罪主观要件的关系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一)手段的错误: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下(二)(三)类似(二)对象的错误:(三)打击的错误:(四)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1.事前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2.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按预备行为能否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分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