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上的占有方法占有的刑法意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将财产罪划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取得罪是指不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毁弃罪是指使他人的财产价值毁灭或减少的犯罪,如毁坏财物罪。取得罪是财产罪的中心,毁弃罪是财产罪的边缘犯罪。{1}(P527)就取得罪而言,除侵占罪外,盗窃、诈骗、抢劫等罪在本质上都表现为二个行为过程:首先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其次是建立新的财物占有关系。用何种手段破坏原财物占有关系往往揭示行为的犯罪性质,而是否建立了新的财物占有关系通常反映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其中,对确定财产犯罪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过程中又包含二个要点:一是原财物占有关系的状态;二是破坏原财物占有关系的手段。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行为手段确定犯罪性质并不困难。例如,行为人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但是,有时当行为手段不典型或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单靠分析行为手段的方法仍不能准确定罪时,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行为前原财物的占有关系状态—即财物有无占有、由谁占有,这对解决因手段特征不典型的财产罪的定罪问题具有特殊意
什么是刑法上的占有特别授权,急目前我国对于占有制度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民法上像物权法等有独立章节规定,刑法上较为零散。你讲的刑法上的特别授权可能指的是受托人占有,即委托他人保管的从占有关系上就存在着受托人占有一说,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采纳。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客观占有支配和主观占有意思,与其占有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刑法上,占有形态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这是与民法占有的重要区别。刑法第280条司法解释谁知道的谢谢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 1998年5月8日发布施行)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1998年8月28日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法律保护非法占有利益是什么意思?请区别占有制度,和,所有权制度。 问题就解决了。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
刑法中 ,不可罚的不能犯是什么意思? 占有与侵占是一个意思吗? 挪用公款,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区手段不能犯,如我认为咖啡可以毒死人,所以天天请某人喝咖啡,想毒死他。这样的犯罪行为显然不会成功,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可罚;占有与侵占当然不同;挪用是挪作他用,还要返还。贪污是非法占有,不打算还了。贪污是一两个人秘密贪污。私分是单位集体决定集体贪污,单位人人有份。为什么说刑法上的盗窃侵犯占有,侵占侵犯所有?我的理解是:侵占后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但是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不能是侵犯了占有权,因为侵占犯罪对象为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就拿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来说,既然是代为保管,保管人就合法的享有的占有权,要是侵占罪侵犯的是占有权,那就说不过了,因为保管人是享有占有权的,自己侵害自己的权利法律一般不处罚(生命权除外)。你说的刑法和民法完全不同,我不太理解,希望你说的简单明了点。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为了保护占有还是保护所有权?保护占有。举个例子,把公安局扣留的自己的汽车从公安局大院偷回来,构成盗窃罪。此处自己是所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
刑法中 ,不可罚的不能犯是什么意思? 占有与侵占是一个意思吗? 挪用公款,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区手段不能犯,如我认为咖啡可以毒死人,所以天天请某人喝咖啡,想毒死他。这样的犯罪行为显然不会成功,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可罚;占有与侵占当然不同;挪用是挪作他用,还要返还。贪污是非法占有,不打算还了。贪污是一两个人秘密贪污。私分是单位集体决定集体贪污,单位人人有份。中国刑法中有规定服刑人员不可监外陪护要生小孩的老婆吗?这个要看服刑人员的表现的,且生小孩的一般也不批。刑事辩护实践中如何把握《刑法》第306条款并避免律师伪证罪?关键在于当事律师是否故意所为。只要律师依法办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调查取证,永远不会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如何把握《刑法》第306条款并避免律师伪证罪 小论文1200字您好,同学我是你们的律师实务任课教师何文辉,百度前38页的有关我考试题目的文章,我都已经看过了,很不巧,请您自主完成自己的考试内容,如经发现有抄袭,临摹,代写一律0分计算。谢谢
刑法上的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因果关系指: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
非法占有他人土地判什么刑法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属民事侵权案件。非法占有他人土地判什么刑法 土地归国家所有,占有他人土地只侵害了他人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除非是农用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希望能帮助到您~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对于他人的财物,我们应该予以尊重,不得有侵犯行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的,构成侵犯财产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
侵占罪和民法上的占有有什么区别您好!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两者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侵占罪是一般主体。其次,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行为方式不仅包括侵占、窃取、骗取还包括其他方式。侵占罪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而且包括侵占一种行为方式。再次,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则无此要求。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侵占要怎么区分最主要的是主观上的区别,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利用非法手段取得.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甲拒绝归还,你只能采取民事诉讼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