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执行顺序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适用于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
优先受偿权的执行顺序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回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答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公司破产后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什么?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破产条件都作了要求。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 破产将优先偿还企业所欠债务 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
诉讼财产保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案例索引】(2011)宝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胡某向贺某借款5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要贺不予偿还,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将贺某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由于贺某的债权人还有十几个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都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胡某与其他十几个债权人都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胡某诉讼时保全的那套房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的价值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的请求,理由是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没有其将该财产保全可能在执行时该房屋已经被转移或变卖,将导致无法执行,所以要求优先受偿。 【案件争议】 法院对胡某的优先受偿申请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第一
【房产证纯抵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时的实现顺序 对于建筑物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的清偿顺序,学界有四种观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说法定优先权优先说) 、抵押权优先说 平等受偿说 、依成立先后定其顺序说 笔者赞成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说。 首先,抵押权优先说违背了立法为保护承包人利益而设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使《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形同虚设。其次,平均受偿说缺乏立法理论基础,且如何实现各方利益的真正平衡,也无法把握。在理论上,将农民工工资等同于银行债权是债权泛化主义的体现,农民工工资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属于人的生存权的内容。 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建筑工程款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应予以优先确保,这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在实践中,在建设房屋上经常先后存在数个抵押权,其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何平均分配,更是难题,因此平均分配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三,依成立先后定其顺序说,笔者也不赞同。在理论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而抵押权是经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法定权利优于约定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应予以优先保护。在实践中,发
什么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
关于优先受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应该是银行优先另外有兴趣可以看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单独起诉欠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吗单独起诉欠款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下: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前提条件之一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值
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⑵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⑶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
单独起诉欠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吗单独起诉欠款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下: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前提条件之一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2.承包人是否须因建设工程合同而合法占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如果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特殊的留置权,适用时需满足留置权的一般条件,即承包人只有
申请诉讼保全了,能否有优先受偿权1、没有优先受偿权 2、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不影响继续租赁。根据这一原则,C可以在租赁期内继续租赁不受影响。但其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只是在变卖该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和义务通知债权人起诉。起诉与否是债权人的自主权利,可自愿放弃。 D后来得知AB的诉讼,要求加入诉讼,法院应通知其另行起诉。 E在AB的案件法院判决宣告后,执行前,向法院主张也要分得A的财产,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另行起诉。 债的平等性指的是在同一个债中的平等性。你题中指的是四个不同的债。如果当事人同时起诉,并且债务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并且债权人均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他们之前可以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是指企业在破产时,对各债权人的债是平等对待的,当然还要排除了一些诸如抵押权、国家税收等优先债权之外,债是平等的。单独起诉欠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吗单独起诉欠款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下: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前提条件之一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
单独起诉欠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吗单独起诉欠款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下: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前提条件之一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具体而言,首先,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其次,该建设工程价款是确定的。如果工程已经竣工,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第三,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那么即使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2.承包人是否须因建设工程合同而合法占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如果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特殊的留置权,适用时需满足留置权的一般条件,即承包人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