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维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对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是,犯罪情况复杂多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其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在送医院过程中遇交通堵塞而致无法及时救治身亡,或在抢救过程中遇医生玩忽职守而不治而亡,或在住院期间遇火灾被烧死。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需要我们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客观
刑法中的时效指的是什么是指追诉时效期限的意思。即对刑事案件,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再侦查起诉了。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哪些你好!1 刑法93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 详细点就是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有公司 企业 事
请问民法,刑法,刑诉上的进亲属各指的是哪些?确定的再回答,谢谢!民法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法上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刑诉上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辩护人的规定亲友指那些?亲友是指亲朋好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法四要件 是哪一些 .估计你连命题都搞错了,建议先好好审审题目吧。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这三阶层分别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
刑法115条的重大损失指的什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施行)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六)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公布法释[2003]8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刑法上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么您好:一、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首要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所称的首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有组织犯罪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或潜在危险性都很严重。与集团犯罪比,聚众犯罪则是由于要进行某一项犯罪而临时性地将众人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但往往纠集的人数较多,实施的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第二,首要分
古代刑法“坐冰凳”,为何那么多人恐惧?在折磨人方面,咱们的老祖宗真的很有发言权,看着史书中形形色色的刑法描写,真是让人夏天都能出一身冷汗,一些常见的例如五马分尸、人彘、老虎凳辣椒水就不说了,今天说一个冷门的,当然它也的确会让人很冷,在这大夏天很有降温功效的刑罚——坐冰凳。顾名思义,就是让犯人坐在一大块冰上,听着好像也没有那么痛苦对吧,其实不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吃很冰的冰棒时舌头被黏住的经历,亦或是在网上看过有人去舔冬天室外的铁棒,然后舌头被黏住扯不下来的视频。犯人被绑在冰块上,开始觉得很冷,后来逐渐身体逐渐被冰得麻木,身体就可能出现失温症,而当狱卒觉得时间差不多了,就把已经和冰黏在一起的犯人用力撕开,残忍之处来了,这样粗暴,犯人是真的会被撕下来一层皮。这样的惩罚居然还不够,他们会反复重复这一过程,放在冰上——黏住了——撕下来——再放到冰上,光听着就让人觉得毛骨悚然了,不知道有谁可以撑得过这么恐怖的惩罚,听着简单,但是恐怖之处和十指连心估计也差不多了,那种痛苦,真的已经超出了人类承受极限吧!不过历史上,受过这种惩罚的人不多,因为在夏天,很难找到大块的冰来执行这项惩罚,所以受过这种刑罚的都
关于刑法第219条中“特别严重后果”指的是什么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犯了刑法第16条后果严重吗?17周岁?谢谢了刑法第16条是总则,你不可能犯这一条啊~是不是搞错了?刑法114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指的是哪种情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指已经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进行破坏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玩火和纵火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刑法对此有什么规定?玩火和纵火都是很危险的行为,若给他人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就构成犯罪。 主观上不是故意的,构成失火罪;故意的,构成纵火罪。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纵火罪是故意犯罪,对前者的处罚一般会轻于后者。
刑法上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么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条文对首要分子的解释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所称的首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有组织犯罪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或潜在危险性都很严重。与集团犯罪比,聚众犯罪则是由于要进行某一项犯罪而临时性地将众人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但往往纠集的人数较多,实施的聚众斗殴、聚众哄抢
刑法上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么您好:一、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的规定,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首要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所称的首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有组织犯罪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或潜在危险性都很严重。与集团犯罪比,聚众犯罪则是由于要进行某一项犯罪而临时性地将众人聚集起来的,不具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但往往纠集的人数较多,实施的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第二,首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