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是什么?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目的、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例如,在我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就是包括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和客观要件在内,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3)侠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行为”就是指作为客观要件而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在的危害行为。这里要区别“行为”与“动作”的含义,A砍了B N刀,这是N个动作,仅仅是一个杀人行为。黑格尔报复刑法论的内容是什么.黑格尔黑格尔对刑罚的问题也着广泛
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是什么?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目的、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内。容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例如,在我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就是包括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和客观要件在内,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3)侠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行为”就是指作为客观要件而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在的危害行为。这里要区别“行为”与“动作”的含义,A砍了B N刀,这是N个动作,仅仅是一个杀人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是什么?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目的、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在我国刑法立法中,行为的含义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例如,在我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中使用的“行为”一词,就是包括主观要件(故意、过失)和客观要件在内,有机统一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3)侠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行为”就是指作为客观要件而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在的危害行为。这里要区别“行为”与“动作”的含义,A砍了B N刀,这是N个动作,仅仅是一个杀人行为。刑法意义上生产者的定义 1、刑法意义上的生产者,是指被刑法约
司法考试~关於刑法学中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属于领空 第二种情况,既属于领空,又属于领土(航空器是领土的延伸) 两种情况都适用于中国刑法。 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要觉得奇怪,因为发生这种重合的情况,我国刑法只是大框架的拉了进来,意思是反正和我有点沾边的都宣称我可以管,可以说是主权的一个宣告。实际处理起来,就要结合国际法以及中外约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刑法学 关于属地原则的使用 高分!!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因此,外国人乘坐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航空器上实施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外国人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旅客斗殴至其重伤,送往中国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适用该国的法律。刑法学分析案例题 任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入室盗窃的转化型抢劫~~盗窃根据数额限制和任某年龄期间有竞合敲诈勒索罪 是处于暴力侵夺他人财产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A的行为和B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有间接因果关系.A应该判为谋杀未遂.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我觉得是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未遂。 1959925,你更搞笑,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直接原因的才是因果关系,甲开枪与乙的死亡根本就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乙是因为甲开枪而被打死或者吓死,才能叫做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这句话没毛病。但介入因素是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你既然把乙落水理解成介入因素,那么就意味着中断了甲乙之间的关系,那么你怎么还能认为甲和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回去恶补一下介入因素吧 介入因素的经典题型就是A杀B,B受伤逃跑。后去医院的路上让车撞死了。因为B的死亡是让车撞死的,属于介入因素。所以A和B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照1959925你的理论,那么B被车撞死属于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原来的因果关系,所以A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你自己想想有道理么? 没落的王族,你要说主观上甲开枪杀乙并且认为自己杀了乙。而且客观上死了人。如此来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我还能接受。尽管我不同意这个观点。但如果这个是正确答案我还可以接受。 要说是介入因素,那我换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我觉得是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未遂。 1959925,你更搞笑,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直接原因的才是因果关系,甲开枪与乙的死亡根本就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乙是因为甲开枪而被打死或者吓死,才能叫做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这句话没毛病。但介入因素是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你既然把乙落水理解成介入因素,那么就意味着中断了甲乙之间的关系,那么你怎么还能认为甲和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回去恶补一下介入因素吧 介入因素的经典题型就是A杀B,B受伤逃跑。后去医院的路上让车撞死了。因为B的死亡是让车撞死的,属于介入因素。所以A和B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照1959925你的理论,那么B被车撞死属于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原来的因果关系,所以A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你自己想想有道理么? 没落的王族,你要说主观上甲开枪杀乙并且认为自己杀了乙。而且客观上死了人。如此来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我还能接受。尽管我不同意这个观点。但如果这个是正确答案我还可以接受。 要说是介入因素,那我换个问法换个问法,甲开枪杀乙,一声枪响,打偏了,乙回头发现甲瞄准了自己。于是跳河逃跑,不慎淹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这即是一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