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2023-06-05 12:03:13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因果关系指: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

2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我觉得是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未遂。 1959925,你更搞笑,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直接原因的才是因果关系,甲开枪与乙的死亡根本就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乙是因为甲开枪而被打死或者吓死,才能叫做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这句话没毛病。但介入因素是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你既然把乙落水理解成介入因素,那么就意味着中断了甲乙之间的关系,那么你怎么还能认为甲和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回去恶补一下介入因素吧 介入因素的经典题型就是A杀B,B受伤逃跑。后去医院的路上让车撞死了。因为B的死亡是让车撞死的,属于介入因素。所以A和B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照1959925你的理论,那么B被车撞死属于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原来的因果关系,所以A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你自己想想有道理么? 没落的王族,你要说主观上甲开枪杀乙并且认为自己杀了乙。而且客观上死了人。如此来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我还能接受。尽管我不同意这个观点。但如果这个是正确答案我还可以接受。 要说是介入因素,那我换个问法换个问法,甲开枪杀乙,一声枪响,打偏了,乙回头发现甲瞄准了自己。于是跳河逃跑,不慎淹死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内容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内容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基中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而法律因果关系是其本质,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中的。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事物相互作用产生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联系的多样性,引起结果的原因往往是多个的,只要对于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

4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什么意思,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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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因果关系指: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因指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自然界的因果力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将自然界的因果力套用到确定刑事犯罪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那么就会因为自然界的万物皆有联系而造成打击面过宽,造成社会混乱。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人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来判断,那么我们会得出这样一个荒缪的结论,该盗窃犯的父母亲与财物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盗窃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话,那么盗窃犯就不会存在于这个世界,就不可能有后来盗窃行为的发生。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要抛弃自然法则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因果理论。  目前,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有名的理论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我们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主要看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具备通常性。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会产生一种危害后果,当这种预料之中的后果出现时,我们就认为该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至于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由于很偶然的行为产生了这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则不认为该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乙被甲打伤,乙在乘车前往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交通事

6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学说认为,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据,那它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足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一现象虽然有发生结果的实在可能性,但在某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由另一现象合乎规律地产生这一结果时,那么,前一现象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3)因果

7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

刑法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因果关系指: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

8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通俗一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通俗一点

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通俗一点首先因果关系是指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那么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前行为只须具备某一事实,根据社会共同经验,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

9刑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什么,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刑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什么,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什么是利害关系人楼上说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是不对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挪用资金罪一定是利害关系人举报才成立吗?  挪用资金罪不一定要利害关系人举报才成立,只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与谁举报无关。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区别有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1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种学说,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种学说,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是什么?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是什么?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中并不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其他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是偶然因果关系。条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简述一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