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含的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的具体例子,不是很明白呀额,补充下楼上答案哦:打击错误中,A想要射杀B,结果由于技术原因射死了B身边的版宠物,属于抽象权事实认识错误,即客体非同一类。处理时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性分别定罪比较好择一重处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务数额巨大竞合择一重。打击错误事实上主要在具体实施认识错误中与对象错误进行区分,打击错误主要为客观错误,对象错误主要为主观错误。举例:A想要射杀B结果射偏杀死了C,属于打击错误(客观枪法不准造成);A想要杀死B,误认为眼前的C就是B,将C杀死则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错误造成)。目前刑法中针对两种错误有两大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目前多以法定符合说为主流观点。具体区分可以自己查找并不困难。顺便补充下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和犯罪构成提前实现的例子:1事前故意:甲约乙出来用刀刺死,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将其埋到荒山中,事实上乙是由于甲将其掩埋而憋死。2提前发生:甲买毒药准备3日后毒死乙,将毒药放于家中,次日乙来甲家中作客,趁甲做饭之际误食毒药而死。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手段错误与方法错误是一个意思吗?不是手段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如何判定?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甲吃安眠药,然后扼住乙的脖子导致窒息死亡,但实际是以为甲让乙吞服了过多安眠药,乙因吞服安眠药而亡。 因果关系错误讨论是刑法界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所以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犯罪。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
谁能举个刑法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例子.谢谢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甲吃安眠药,然后扼住乙的脖子导致窒息死亡,但实际是以为甲让乙吞服了过多安眠药,乙因吞服安眠药而亡。 因果关系错误讨论是刑法界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所以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犯罪。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含的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的具体例子,不是很明白呀额,补充下楼上答案哦:打击错误中,A想要射杀B,结果由于技术原因射死了B身边的版宠物,属于抽象权事实认识错误,即客体非同一类。处理时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性分别定罪比较好择一重处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务数额巨大竞合择一重。打击错误事实上主要在具体实施认识错误中与对象错误进行区分,打击错误主要为客观错误,对象错误主要为主观错误。举例:A想要射杀B结果射偏杀死了C,属于打击错误(客观枪法不准造成);A想要杀死B,误认为眼前的C就是B,将C杀死则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错误造成)。目前刑法中针对两种错误有两大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目前多以法定符合说为主流观点。具体区分可以自己查找并不困难。顺便补充下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和犯罪构成提前实现的例子:1事前故意:甲约乙出来用刀刺死,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将其埋到荒山中,事实上乙是由于甲将其掩埋而憋死。2提前发生:甲买毒药准备3日后毒死乙,将毒药放于家中,次日乙来甲家中作客,趁甲做饭之际误食毒药而死。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含的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的具体例子,不是很明白呀额,补充下楼上答案哦:打击错误中,A想要射杀B,结果由于技术原因射死了B身边的版宠物,属于抽象权事实认识错误,即客体非同一类。处理时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性分别定罪比较好择一重处理,如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务数额巨大竞合择一重。打击错误事实上主要在具体实施认识错误中与对象错误进行区分,打击错误主要为客观错误,对象错误主要为主观错误。举例:A想要射杀B结果射偏杀死了C,属于打击错误(客观枪法不准造成);A想要杀死B,误认为眼前的C就是B,将C杀死则为对象错误(主观认识错误造成)。目前刑法中针对两种错误有两大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目前多以法定符合说为主流观点。具体区分可以自己查找并不困难。顺便补充下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和犯罪构成提前实现的例子:1事前故意:甲约乙出来用刀刺死,误认为乙已经死亡便将其埋到荒山中,事实上乙是由于甲将其掩埋而憋死。2提前发生:甲买毒药准备3日后毒死乙,将毒药放于家中,次日乙来甲家中作客,趁甲做饭之际误食毒药而死。刑法理论中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刑法学界有两种
刑法上的条件说因果关系问题,请说明为什么?详细一点儿 不是。几率太小,与客观规律不符。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
关于刑法的问题(共犯,因果关系,及具体事实错误问题。这个题目是2015年卷2第56题司考题吧。对B结论是肯定的,因为被害人的死是由于B的行为直接死亡的,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既遂A不好说,如果A的剂量很小,那么B的行为切断了前面的因果关系,A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如果A的剂量很大,不切断因果关系,A,B属于民法上面所谓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两者没有犯意联络,只能构成刑法上的间接共犯中的间接实行共犯,那么A,B都既遂如果剂量相等不好说,有的说切断因为B的行为相对A属于意外事件,因意外事件导致了A行为没有实行完成,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而有的说法认为A,B的行为合力导致犯罪既遂,因此A,B都既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意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
什么叫刑法上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含义及特征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兄实施了以土坯打击的侵害行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却将丁某误认为其兄而伤害的,就不是打击错误而属于对象错误。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其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轻伤的结果;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李某的侵害对象是其兄长,如果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无论实际侵害对象为何均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因而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果李某采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伤害其兄造成他人
什么叫刑法上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含义及特征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兄实施了以土坯打击的侵害行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却将丁某误认为其兄而伤害的,就不是打击错误而属于对象错误。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其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轻伤的结果;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李某的侵害对象是其兄长,如果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无论实际侵害对象为何均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因而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果李某采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伤害其兄造成他人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当然是即遂犯,只要对象是女性,这里就不存在对象的认识错误。书上说的只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如果认为对可以认同,不对也不必在意。刑法 “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是什么?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2.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三、罪质即犯罪罪行的性质,罪行构成本质。我国刑罚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与审判程序中进行罪质分析是定罪过程的必要环节,罪质符合是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应有之义。罪质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主要由犯罪客体来表现。罪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