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不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 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 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
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的动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 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 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因果关系案例分析1.根据事件情节,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况下故意至人于死,应按刑法处罚,判绝死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危害社会的小偷、盗贼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经处于违法犯罪的人已经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对方威胁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为心理冲动而故意杀死极大危害社会及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人,法庭会根据情况从轻制裁,如是因为过失而杀死这类人群的话,法庭会从轻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此情况分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则可定为过失杀人,如果知道对方身体情况而有对其殴打即使是无意杀害,而殴打时对方死亡,则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有故意杀人意识但死者因其他情况致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法律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杀人
请教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案例题?A是被D撞死的,D的车撞了A是A死亡的原因。但二者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刑法上不认为D应该为A的死亡负责,又因为D在急转弯的时候没有意识到A会突然出现,心中没有利益衡量的过程,所以也不涉及紧急避险,最终A的死亡只能是意外事件。但是A的死亡的民事责任,小偷B与司机D都有赔偿责任。刑法上的条件说因果关系问题,请说明为什么?详细一点儿 不是。几率太小,与客观规律不符。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不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个案例1.如果该路确实是往女子所去方向,就该案情来看,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如果不是女子所欲往方向,可能构成强奸罪。2.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本身利用在行使的车辆中,妇女不敢跳车而进行调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3.如果调戏情节轻微,且该路确为女子所欲往,女子跳车的行为相对于调戏行为实为异常,如此贞烈女子实为罕见,同时,该女子的跳车行为对其重伤结果起主要作用,故男子的调戏行为与该女子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4.如果调戏情节恶劣,或者该路不为该女子所去,则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强制性,且足以使女子陷于被害的恐惧之中,女子跳车行为为通常可能发生,不中断因果关系。 补充:根据楼主描述,应该是没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较为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引起损害结果,而有该危害行为的发生通常会引起损害结果的,该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具有了因果关系。在本例中,虽然没有甲的轻微调戏行为,就没有乙的跳车,但是即便有该行为,通常情况下女子也不会选择跳车,通常会拨打110报警或者通过干扰司机开车等行为来达到令其停车的目的。当然,“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