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上的占有特别授权,急目前我国对于占有制度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民法上像物权法等有独立章节规定,刑法上较为零散。你讲的刑法上的特别授权可能指的是受托人占有,即委托他人保管的从占有关系上就存在着受托人占有一说,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采纳。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客观占有支配和主观占有意思,与其占有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刑法上,占有形态是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这是与民法占有的重要区别。刑法第280条司法解释谁知道的谢谢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 1998年5月8日发布施行)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1998年8月28日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不属于。只是法律适用的规范。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规范)。为什么刑法的司法解释不属于广义的刑法?而,民法上的司法解释又属于广义的民法?因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这就要求了定罪时必须按照《刑法》条文来,限制了《刑法》的扩大解释,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所以刑法的司法解释不能属于广义的《刑法》。民法是个法系,没有民法典,也没有这个原则为什么刑法立法解释不属于广义的刑法?因为刑法学中,刑法的渊源不包括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解释也就不属于刑法了。刑法的渊源包括: 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怎
故意损坏财物刑法275条有什么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最高法院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司法解释什么是数额较大什么是数额巨大什么是数额特您好,以下回复仅供参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经济刑法学作业用司法解释,如何认定本案中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
刑法严重超员超载的司法解释首先,严重超员超载不属于刑法,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 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交车严重超载的根据新刑法算违法吗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旅客运输或者校车运输的,严重超载,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其中铁路运输、海运运输、公交车运输是否构成犯罪,还期待相关的解释来确定。营运客车严重超载,超员,超速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如何追究刑责 可能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否要负民事责任?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一般民法理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受害人同意. (4)第三人的过错. (5)意外事件. (6)自助行为.补充: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
司法考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不理解的地方你看了就明白了,认真看刑法上,现在司法考试因果关系采用的是什么理论?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注意: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例如,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2.禁止溯及理论: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注意: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能从自然科学法则或者经验法则意义上确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前条件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在结果发生之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例如,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张某开枪将乙击毙。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
存折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刑法上的信用卡采用扩大解释,包括借记卡等,个人觉得存折也属于信用卡范畴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存折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吗 存折不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因为存折没有电子支付功能,也不是银行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法律定义 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否要负民事责任?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基于一般民法理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受害人同意. (4)第三人的过错. (5)意外事件. (6)自助行为.补充: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是阻却事由吗?如果是的话是违法阻却事由还是责任事由?是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说的是行为的违法性被正当性阻却,责任阻却事由是虽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客观层面应当受到刑法处罚,但是由于缺乏在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却不成立犯罪比如,因为不能辨识自己行为性
请问刑法上的“徇私舞弊”是如何定义的?刑法上徇私舞弊罪有很多种,根据犯罪人的身份、行为的不同而有不同,如: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主要看犯罪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刑法要求;二是要看是否有为了私情放弃了原则,不按相关规定办事,三是看是否造成了刑法规定的不利后果。至于是否受贿不在定罪依据之列。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发生于(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明确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发生的三种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选A.刑法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概念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