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在我国法律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是指什么地方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刑法在公共场所非法使用炸药判什么型在公共场所没有合法非法使用炸药这一说吧!你意思是在公共场所引爆炸药吧,如果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就是爆炸罪,刑罚很重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则是过失爆炸罪,最高不超过7年 犯爆炸罪
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的几岁的人?14-16周岁为什么民法和刑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一样?一.刑法针对的是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二.民法针对的是民事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为10周岁,无行为能力为不满10周岁;三.以上两者的侧重点不同,针对的对象也不同,所以两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刑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定罪年满14不满16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刑法所规定的8项罪名负刑事责,其以外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所有犯罪承担责任,只是量刑时会从宽,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逾期金额是指单张信用卡还是所有逾期的信用卡金额都加起来?按照最新的高院高检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条件是单张卡片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逾期,警方介入,警方介入调查后会把所有的卡片金额都一起计算。如果开始逾期就协商,银行不会不同意的,银行也会给客户宽限期的,虽然只要逾期就肯定会上征信的,但是银行的目的是让客户还钱,只要积极跟银行协商还款时间,在银行能接受的还款时间范围内是可以的。如果超过90天以上逾期,会进入银行黑名单,会被列入老赖名单。扩展资料:一、信用透支(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 过限额为准;(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二、行为方式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 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参考资料源:百度百科-恶意透支信用卡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哪些你好!1 刑法93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 详细点就是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派到其他地方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案件管辖范围已基本明确。但是,由于两高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法条的理解、执行不一致,给查办和认定“村官”犯罪带来一些分歧。为统一认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
刑诉上的同胞兄弟姐妹具体包括哪些人?法律意义上的“同胞兄弟姐妹”包括: 1、同父同母兄弟姐妹。 2、同父异母兄弟姐妹 3、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4、同一养父母兄弟姐妹法律上兄弟姐妹和同胞兄弟姐妹有什么区别?您好!我是在校学法的大学生,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疑问,同胞兄弟姐妹在法律上和继兄弟姐妹是不能划等号的,之间也没有属于不属于的关系,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二个疑问,刑法上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但在刑事诉讼法上有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中的同胞兄弟姐妹一定要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不为同胞兄弟姐妹。第三,总结下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里的同胞兄弟姐妹仅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其他的都不是),而在民事和行政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区别就在这些,希望我的回答能让您满意,谢谢~民法与刑法中兄弟姐妹的区别刑法上的仅指同胞兄弟姐妹;民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什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一、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法律定义 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信用卡套现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因果关系指: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细论述 我国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以马列主义哲学为指导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同志汇总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言简意赅地写道:“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具体应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先后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区别原则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之关系诸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但有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论.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性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
有关刑法的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实危害行为一般表现在客观方面,你所说的其实主要是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和酒后是否免责的问题,故意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我试着分析一下过失,意外事件和酒后主客观的相关法理和分析,重点是过失,1,到这里必须提到过失,过失犯罪的概念就不说了,只说其处罚的必要性,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所以其行为应当界定为犯罪并应配置相应的法定刑,这主要是因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意志自由是对过失犯罪可以配置法定刑的先决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行为责任,犯罪过失不同于犯罪故意,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似乎是不自由的、甚至是不情愿的,但是,这种不自由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是以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为前提的,“过失并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动。在客观现实为行为人提供了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完全取决于他是否愿意发挥自己实际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就完全可以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避免实施这种行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什么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何解释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我国刑法规定,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