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的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实危害行为一般表现在客观方面,你所说的其实主要是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和酒后是否免责的问题,故意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我试着分析一下过失,意外事件和酒后主客观的相关法理和分析,重点是过失,1,到这里必须提到过失,过失犯罪的概念就不说了,只说其处罚的必要性,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所以其行为应当界定为犯罪并应配置相应的法定刑,这主要是因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意志自由是对过失犯罪可以配置法定刑的先决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行为责任,犯罪过失不同于犯罪故意,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选择了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似乎是不自由的、甚至是不情愿的,但是,这种不自由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是以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为前提的,“过失并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动。在客观现实为行为人提供了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的充分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完全取决于他是否愿意发挥自己实际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就完全可以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避免实施这种行为
有关刑法的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一、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述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
关于刑法中先前行为的问题,撞车致人死亡和撞车致人重伤判刑区别的原因。“撞车致人重伤后因没有及时救助流血过多死亡的是故意杀人”这个说法太模糊了,在实践中撞人使人重伤后逃逸的,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没有采取使现状更加严重的行为(如把被撞的人挪到不易被人发觉的地方或者反复碾压),均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并不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但是法理上讲,就逃逸行为本身,其主观方面是应当认识到被撞的人可能会死亡,意志方面则是放任,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并不二致。但之所以不这么处理即之所以不把撞人之一非法行为看做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我认为是有其他方面的顾虑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比间接故意杀人要轻,如果这种情况按照间接故意杀人处理,就会有直接撞死后逃逸比撞伤逃逸致人死亡的后果要轻的多,这样的刑法不会发挥其防卫社会的目的。关于刑法中先前行为的问题,撞车致人死亡和撞车致人重伤判刑区别的原因。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刑法中事实认定错误的概念是什么?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一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 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 四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编辑本段概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编辑本段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编辑本段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我觉得是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未遂。 1959925,你更搞笑,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造成直接原因的才是因果关系,甲开枪与乙的死亡根本就没有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乙是因为甲开枪而被打死或者吓死,才能叫做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这句话没毛病。但介入因素是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你既然把乙落水理解成介入因素,那么就意味着中断了甲乙之间的关系,那么你怎么还能认为甲和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回去恶补一下介入因素吧 介入因素的经典题型就是A杀B,B受伤逃跑。后去医院的路上让车撞死了。因为B的死亡是让车撞死的,属于介入因素。所以A和B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照1959925你的理论,那么B被车撞死属于介入因素,并不一定否认原来的因果关系,所以A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你自己想想有道理么? 没落的王族,你要说主观上甲开枪杀乙并且认为自己杀了乙。而且客观上死了人。如此来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我还能接受。尽管我不同意这个观点。但如果这个是正确答案我还可以接受。 要说是介入因素,那我换个问法换个问法,甲开枪杀乙,一声枪响,打偏了,乙回头发现甲瞄准了自己。于是跳河逃跑,不慎淹死
关于刑法中行为对象的疑惑首先要弄清孳生之物、行为对象和犯罪客体这三个概念。孳生之物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物。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相关监管制度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社会关系或法益。然后,在这个例子中,伪造货币罪中的假币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是孳生之物。而在运输假币罪中假币不是因为运输这一行为产生,而是运输这一行为的作用对象。而相关监管制度是这几个罪名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以是犯罪客体。如果还有问题,请继续追问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是什么?谢谢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
关于刑法中行为对象的疑惑首先要弄清孳生之物、行为对象和犯罪客体这三个概念。孳生之物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物。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相关监管制度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社会关系或法益。然后,在这个例子中,伪造货币罪中的假币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是孳生之物。而在运输假币罪中假币不是因为运输这一行为产生,而是运输这一行为的作用对象。而相关监管制度是这几个罪名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所以是犯罪客体。如果还有问题,请继续追问刑法学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
刑法学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1、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2、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3、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惩罚性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
刑法学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