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含义广义是指一切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法律,狭义刑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含义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简单地说,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意思是不是广义刑法包括狭义刑法?是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含义广义是指一切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法律,狭义刑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含义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简单地说,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属于广义还是狭义刑法刑法修正案为刑法典本身,因此为狭义的刑法。关于广义刑法问题广义的刑法不但包括以上内容,还包括刑法类(有权)司法解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刑法内容。
刑法中因果关系断定的问题很显然这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你所举的例子属于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谁能举个刑法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例子.谢谢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甲吃安眠药,然后扼住乙的脖子导致窒息死亡,但实际是以为甲让乙吞服了过多安眠药,乙因吞服安眠药而亡。 因果关系错误讨论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如何判定?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甲吃安眠药,然后扼住乙的脖子导致窒息死亡,但实际是以为甲让乙吞服了过多安眠药,乙因吞服安眠药而亡。 因果关系错误讨论是刑法界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所以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犯罪。谁能举个刑法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例子.谢谢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
谁能举个刑法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例子.谢谢买飞机票给别人坐飞机是个中立行为,怎么可能产生因果关系错误?楼上误认子弟。因果关系错误主要有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刺伤乙,乙是血友病患者,留血不止死亡(或甲瞄准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受惊吓坠崖死亡)2:事前故意行为:如甲打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丢失水中,事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但是怕自己打不过,于是先用让甲吃安眠药,然后扼住乙的脖子导致窒息死亡,但实际是以为甲让乙吞服了过多安眠药,乙因吞服安眠药而亡。 因果关系错误讨论是刑法界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所以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犯罪。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指的是什么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果指的是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包括有行结果和无形结果。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指的是什么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果指的是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行为人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的关系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刑法修正案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时间: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要点: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时间: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请问《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及各种法律的通俗解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制订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什么是当事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版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权、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基本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
狭义上的诉讼参加人指的是谁query取得iframe中元素的几种方法在iframe子页面获取父页面元素代码如下:$(检察院与法院为什么不算是诉讼参与人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狭义上讲的诉讼,仅只民事诉讼,检察院不参与民事诉讼,所以不是诉讼参与人。广义的诉讼,包括公诉案件,那样,检察院就是诉讼参与人。一二审不是诉讼参与人能在再审时申请成为第三人吗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参与一审和二审的人,既不是本诉的当事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广义上的当事人)。明白不,不是当事人! 明白不,案件的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有当事人。 明白的,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当事人。想要成为当事人,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或条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没有出现过的人,不具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吗?或者说属于诉讼参加人还是参于人?理论上有争议,倾向认为属于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