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2023-03-27 08:47:28

1刑法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的,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我国刑法第78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而,选择D。刑法中关于从业禁止的法律有哪些规定(一)“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根据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法院要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第二,行为人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犯罪,或者是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职业”是指性质相近的工作的总称,是个人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是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专门劳动岗位。一方面该法条所说的“职业”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他可以是任何劳动领域、任何岗位的人员,只要其利用了职业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了违背其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的,都可以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也就是说适

2关于哺乳期刑法执行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有哪些?公民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但有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身份较为特殊,诸如患有疾病,或者怀有身孕,再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处于哺乳期,此时,处于某种目的会对这部分人采取特别措施,你是否知道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有哪些?一、我国刑事法中的孕妇,哺乳期妇女(一)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

3刑法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定,关于执行拆除违法建筑中,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拆除违法建筑中,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1、强拆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刑事责任。2、受损失者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让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3、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赔偿法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可能与期望相去甚远,从很大程度上,也造就了侵权人的低成本侵害的现实。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法》、《刑法》等等法律,其中有具体规定的,祝你心想事成!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

4刑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刑法中关于逮捕中的“三证三期一徒刑,一批一决一执行”怎么理解?都对应哪条法律??

刑法中关于逮捕中的“三证三期一徒刑,一批一决一执行”怎么理解?都对应哪条法律??三证: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三期:重病、怀孕、哺乳 一徒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批: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 一决:我想应该是两决吧,两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有关逮捕的口诀,对应法条: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以上仅供参考。刑法中关于逮捕中的“三证三期一徒刑,一批一决一执行”怎么理解三证: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

5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  你看一下是不是这两个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6刑法修正案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灬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死刑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  你看一下是不是这两个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8刑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据的规定,法院捏造错误事实、证据、不执行党的政策、法律规定,是违犯刑法多少条

法院捏造错误事实、证据、不执行党的政策、法律规定,是违犯刑法多少条您不能界定法院违法,不能界定法院捏造事实证据,不能界定法院违法,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如果法官违法,您可以举报。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

9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执行  你看一下是不是这两个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10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灬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单选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