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赃款赃物的规定

2023-03-26 16:45:38

1刑法中关于赃款赃物的规定,<<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还在使用?

是否还在使用?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赃款赃物处理规定在许多财产犯罪中,都会有赃物的存在。因为警方破案后通常会对其进行收缴,那这些收缴的赃物应该怎么处理呢?我国法律对赃款赃物处理规定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赃物处理的法律知识。一、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相关问题及处理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2刑法对赃款赃物的处理规定,赃款赃物处理规定

赃款赃物处理规定在许多财产犯罪中,都会有赃物的存在。因为警方破案后通常会对其进行收缴,那这些收缴的赃物应该怎么处理呢?我国法律对赃款赃物处理规定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赃物处理的法律知识。一、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相关问题及处理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

3转移赃款刑法规定,什么是非法转移赃物  赃款

什么是非法转移赃物  赃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此,犯罪所得即为赃款、赃物。赃款购买的汽车法律规定如何追赃追赃对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犯罪涉及的财物价值巨大,牵涉面广,不仅侵害群众的财产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运行的安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赃款赃物经常处在不断变动的法律关系中,追赃面临着很多实践和理论上的困惑。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后,涉及第三人的追赃工作如何开展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进一步澄清追赃理论有了更为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追赃的法律适用 (一)《物权法》未对赃款赃物被处分后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销赃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实质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权属规定集中于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两个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失效],被追缴的赃款是怎么处理的

被追缴的赃款是怎么处理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第139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第142条)的程序。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颁布于196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早已被明令废止,千万不要受其误导。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7号)。是否还在使用?失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检察院收缴赃款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 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违反的要严肃处理。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

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           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外的商品,凡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公开拍卖,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刑法追缴赃款赃物的司法解释,侦查机关是否有权追缴赃款赃物

侦查机关是否有权追缴赃款赃物我们知道,对于赃款赃物,应该予以追缴,应该返还给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没有的,应该上缴国库。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是否有权追缴赃款赃物?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司法实践中,赃款赃物的处理程序比较混乱。譬如,到底什么是赃物,立法并没有统一其内涵和外延:有时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刑法第64条),有时是指公、检、法扣押、冻结的被告人的财物(刑诉法第198条),有时是指追缴的财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277条)。小编认为,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概念,是指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款项被公、检、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赃款赃物。赃款赃物只能是有形物,无形物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赃款赃物。与犯罪客体不同,某种社会关系不能成为赃款赃物;与犯罪对象不同,电力、天然气等无形物虽具经济价值,但不能成为赃款赃物;与民法上的标的物也不同,智力成果等利益不能成为赃款赃物,作为赃款赃物的只能是有形物。赃款赃物的处理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进行。关于谁有权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公、检、法机关

8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没收赃款赃物适应刑法什么条款

没收赃款赃物适应刑法什么条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违追缴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九项侦查措施,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中的五项强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阶段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么能够确定哪些财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家属退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追缴赃款赃物的理由。 1.《刑事诉讼法》侦查篇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这一节规定了侦查机关有权力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没有用赃款、赃物这类肯定性的词汇,更没有使用追缴一词。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的涉案财产,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只能是提供给法院的,这些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经过被告人、被害人质证,然

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财政厅(局): 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上都很认真,对改进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为此,根据各地对原规定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四清”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款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没收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

10刑法中赃款的认定法条,赃款购车能否认定车辆为赃物

赃款购车能否认定车辆为赃物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本文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