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淫秽画面的鉴定

2023-03-27 09:29:02

1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现对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 定。 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二、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 三、审

2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为适应当前清查、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是: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对本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3.对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4.对中央 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1989年8月8日

3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11月27日公复字〔1998〕8号)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 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 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 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 现行规定执行。

6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刑法规定什么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刑法规定什么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这个如果需要看具体的,则要看司法解释,但同一类型案件应用到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又有所不一样(经济类型案件很多看中罚款金额大小)!如有法律相关疑问可以留言!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十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7依照刑法将以制作复制,刑法规定什么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刑法规定什么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85和286条谁能直接复制给我?1997年刑法原条款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条款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

9根据刑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出版,刑法规定什么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刑法规定什么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规定以什么为目的,制作,出版,贩卖,转播淫会,如果数量特别大就可能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释:所谓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