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200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其着重点在于打击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该条在客观上主要是指复制、出版、制作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与你所讲的情况不符,因你们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物的行为,而没有复制、出版、制作行为,故不能以该条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罪名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犯罪构成则与你们的行为相同,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而销售,触犯此罪名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你所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就本罪的个人数额巨大也明确为10万元,因此,如果你们销售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该数额,就不构成犯罪,但可予以行政处罚。非法经营出版物怎么处罚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
【案情】 2005年至2010年间,张敬礼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卢汉坤索取木材款人民币38万元;向闫希军索要其所编纂的已经售给闫的《寿世补元》图书350套、价值人民币19.81万元;向杨军、潘京萍索要《寿世补元》500套、价值人民币28.3万元;向李超索要已售给李的《寿世补元》550套、价值人民币31.13万元。综上,张敬礼索要钱款及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117.24万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张敬礼伙同廖洪炳,采用以向某出版社支付编审管理费用等名义,使出版社仅负责编审校对、报批书号和开具委印单,放弃图书印刷和发行环节职责的方式买卖书号,由张敬礼委托廖洪炳以出版社编辑名义对外印刷和销售非法出版物牟利。二人共印刷非法出版物《寿世补元》一书第二版、第三版共计5.6万余套,销售该书4万余套,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扣除印刷成本及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余万元。 另,侦查机关还查明张敬礼还伙同廖洪炳、杨军、潘京萍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杨军、潘京萍还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敬礼等人犯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
销售非法出版物有什么法律责任当然是非法销售和传播书籍,主要看情节,情节轻可能罚款再教育一下,情节重就判行。图书出版物销售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一、图书出版物销售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图书销售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第一条 销售范围1.乙方享有甲方全部合法出版物在_______________地区内的发行销售权。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所供图书是正式出版物,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2.甲方收到乙方要货订单后,须在___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乙方急需订购图书,甲方应在当天给予答复。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书的电子书目、宣传资料和其他出版信息。甲方应在新书入库前一周通知乙方,并做好各项发行服务工作。4.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业务讲座或其他宣传推广活动,做好营销服务工作。5.甲方应以乙方报订数方式发货为主,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配发新书。6.甲方应与乙方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核对,核实当月实发实收图书的种类、
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的规定是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两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最高刑法处罚是什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无法国家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一些损害用户个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应受到法律惩处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也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非法经营罪要判多久刑法第八十条不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具体量刑。《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经营法违法音像制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音像出版发行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从快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也明文指出,“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 音像制品”一律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现就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问题通知如下:一、非法音像出版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便于准确地认定、取缔非法出版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
刑法中涉及出版的犯罪活动所定的罪名有哪些?主要涉及到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有非法集资罪罪名吗过去叫非法集资,现在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从境外走私、贩运淫秽、反动、盗版激光视盘(VCD)的活动增多;境内还有部分非法光盘生产线未被挖出,非法音像制品在局部地区出现回潮,淫秽色情出版物有重新抬头的势头;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渠道对我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加剧,一批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流入境内,在一些地区被不法分子翻印出售;盗印辞书、工具书、中小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的活动屡禁不止。为了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净化文化环境,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分子,遏制犯罪活动蔓延的必要性。各地法院特别是这类犯罪活动严重地区的法院,要把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工作切实摆上审判工作的议事日程,对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要及时审结,依法惩处。 二、刑法对处罚这类犯罪活动分别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作出司法解释。各地法院要认真组织刑事审判干部学习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判处这类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