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法司考题解答(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我也认为是故意杀人,司考题答案与真实答案常有出入,很正常。。。投放危险物质罪要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甲为报复乙而在丝瓜中投毒,是针对特定的人,因此不选A;甲有杀人的故意,并且致乙死亡,对乙的死构成故意杀人,B对;由于孙女丙没有死,甲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只能为过失伤害,C错;D也不对啊。刑法上投毒和投放危险物质有区别吗? 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取消了投毒罪。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问如何理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以下转载柳波发表在中国法院网的的部分内容加以说明相关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09/21/178671.shtml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笔者拟从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法条规定而言,虽只是明确了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剥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刑法里的危险物质的具体名单是什么?如果你说的指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概念,那么指的是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涉案物质只要具有上述特点就可以归为危险物质。如果你说的其他犯罪中的危险物品,那么需要根据国务院及其部门发布的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是否属于危险物品。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么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燃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哪几类?危险物品可以分为八大类: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随声携带或运输的物品。危险物品日常生活中的定义: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在法律中的定义是:《安全生产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的详细分类参见IATA《危险物品规则》,危险物品品名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刑法里的危险物质的具体名单是什么?如果你说的指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概念,那么指的是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涉案物质只要具有上述特点就可以归为危险物质。如果你说的其他犯罪中的危险物品,那么需要根据国务院及其部门发布的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是否属于危险物品。刑法上投毒和投放危险物质有区别吗? 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取消了投毒罪。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指的是哪些物质?《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如何理解刑法338条规定中"有毒或其它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包括:(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包括含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指的是哪些物质?《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如何理解刑法338条规定中"有毒或其它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包括:(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包括含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解除,是什意思?就是说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期限已届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予以解除。财产犯罪经刑事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就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参考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财产损失;另一种是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因侵占罪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则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
最高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解释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指什么方式的损失?最高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解释中“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指因人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和的给受害人造成的财物上损失,精神损害不在赔偿之列。 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仅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能支持,在刑事案另行提起的民事偿诉讼中也不支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因为财产、利益等问题发生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但有的纠纷涉及利益问题,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事人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进行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和矛盾。那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有哪些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之
关于执行拆除违法建筑中,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1、强拆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造成人身伤亡的,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刑事责任。2、受损失者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让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3、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赔偿法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可能与期望相去甚远,从很大程度上,也造就了侵权人的低成本侵害的现实。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法》、《刑法》等等法律,其中有具体规定的,祝你心想事成!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定有什么区别1979年的《刑法》较为粗略,查看该法,并无过失致人死亡的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致人死亡”,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校园暴力的案件,我国是否该修改刑法的未成年犯罪问题?绝对会修改的!因为老的刑法已经不适合现在出变化了!如十三岁男孩杀死十岁的女孩,还懂法律,说不到十四岁,杀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