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言论自由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言论自由受法律的哪些限制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
对于网络言论有什么法律对于网络言论的相干法律有: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扩展资料:1、2013年,中国消歼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
网络言论是需要限制还是自由?我个人觉得网络言论还是需要限制的。因为毕竟网络是一个公共公共的公开的承诺。如果。不加限制人人都随意发言都绝对自由都想说什么说什么那么便会影响。一些人的思想,甚至消极负面的思想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所以我认为网络言论还是要有限制的。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边界是什么?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论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必须恪守自由边界,不可任性为之。因为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你同时也肩负起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而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如何处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规范的关系?网络言论自由这个问题的新意在于,网络以其技术上和结构上的特色所导致的与“传统言论环境”的差异在多大程度上将修正或改变既有的原则与规 则,但是不变的主题永远是权利保护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合理平衡。网络言论
网络言论是需要限制还是自由?我个人觉得网络言论还是需要限制的。因为毕竟网络是一个公共公共的公开的承诺。如果。不加限制人人都随意发言都绝对自由都想说什么说什么那么便会影响。一些人的思想,甚至消极负面的思想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所以我认为网络言论还是要有限制的。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不应该这个叫言论自由 网上在不叫说话。百姓就该死了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分析。自由发表言论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是一项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权利必有对等的义务存在,遵守相关的互联网规范,不污蔑,诽谤,恶意中伤,散布谣言等等,这是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的义务。公民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咨询作为文字内链_点击实体词" target="_blank"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互联网由于具有发散性、互动性和难以辨认性的特征,使传统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实践中限制言论自由的难度也有所增加。由于我国信息建设起步较晚,公民的信息化意识薄弱,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全球信息化时期,为了迎接互联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与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政府应
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边界是什么?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论在内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必须恪守自由边界,不可任性为之。因为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你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你同时也肩负起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而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网络言论是需要限制还是自由?我个人觉得网络言论还是需要限制的。因为毕竟网络是一个公共公共的公开的承诺。如果。不加限制人人都随意发言都绝对自由都想说什么说什么那么便会影响。一些人的思想,甚至消极负面的思想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所以我认为网络言论还是要有限制的。网络言论与自由话题作文记得这是舍友以前新闻评论课的小论文,写的她是累翻了公民有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吗?自由发表言论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是一项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权利必有对等的义务存在,遵守相关的互联网规范,不污蔑,诽谤,恶意中伤,
刑法修正案九与打击网络犯罪有关的条文有什么新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
我国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存在哪些缺点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不完善的表现及其原因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方式,与传统言论形态相比,网络言论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平台。网络言论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不应忽视因法律规制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3.1 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 3.1.1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在网络信息时代隐私权可以被定义为对于新型的个人资料或数据所享有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传统的隐私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刺探、监视、监听以及泄露、公开的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 6我国现行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许多宪法条文体现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我国宪法中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条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 38 条)、住宅不受侵犯(第 39 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 条)。我国民事法律也未对隐私权直接进行保护,而是在保护公民名誉权时对隐私权进行间接地保护。我国许多法律都有有关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在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中也存在零散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
我国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存在哪些缺点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不完善的表现及其原因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重要方式,与传统言论形态相比,网络言论成为重要的民意表达平台。网络言论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不应忽视因法律规制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3.1 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 3.1.1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在网络信息时代隐私权可以被定义为对于新型的个人资料或数据所享有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以及对传统的隐私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刺探、监视、监听以及泄露、公开的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 6我国现行宪法未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许多宪法条文体现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我国宪法中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条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 38 条)、住宅不受侵犯(第 39 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 条)。我国民事法律也未对隐私权直接进行保护,而是在保护公民名誉权时对隐私权进行间接地保护。我国许多法律都有有关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在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中也存在零散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
公民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咨询作为文字内链_点击实体词" target="_blank"言论自由的一种新形式,互联网由于具有发散性、互动性和难以辨认性的特征,使传统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实践中限制言论自由的难度也有所增加。由于我国信息建设起步较晚,公民的信息化意识薄弱,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全球信息化时期,为了迎接互联网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与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政府应直接参与互联网上言论的交流,并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关键词: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规制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公民能自由地通过媒体传递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却受到来自公权力有意无意的限制。由国家出资、以行政事业单位的面目出现的主流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控制着主流话语的权利,它们受宣传纪律的约束,很大程度上代表政府的立场和意志,而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利却依旧停留在口耳相传的原始阶段,公民表达观点,形成舆论,实现参与国家决策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随着网络的出现,客观上为人们的言论和表达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一
刑法修正案九与打击网络犯罪有关的条文有什么新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