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条款《刑法》的下列条文规定都可能涉及,具体需要根据案件分析: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定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来源唐山律师:网页链接三、有关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违反了什么发条?实务界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较长时期都没有统一做法,争议的存在与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前者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带来了理论困扰,后者则带来了实践操作层面难题。 目前主流意见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以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予以规制,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盗窃罪。 1.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例如,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这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等属性的最好印证。2.虚拟财产具有可管理性。3.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虚拟财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犯罪中“财产性”的要件,具有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不存在理论障碍。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私藏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没有造成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看你们运做能量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原来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新刑法将其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修改了构成要件,这说明本罪不仅妨害了枪支、弹药管理秩序,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 非 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非法私藏实际上是非法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http://www.lawxp.com/statute/s88690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http://www.lawxp.com/statute/s88690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刑法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条款《刑法》的下列条文规定都可能涉及,具体需要根据案件分析: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网络犯罪现在有哪些是触犯刑法而在法律上没有成文规定的?有多少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犯罪?1,发帖骂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2,透露国家秘密在网上散布,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3,煽动分裂或者反动言论,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4,散布淫秽的东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制作病毒,在网络传播----危害网络安全罪等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定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
法律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注释版有什么区别司法解释是两高(最高检和最高法)所颁布的,是顺应时代发展对法条做出的新的理解,相当于新的法律。。而法条注释是针对原有法条的内涵作出的解释。关于一刑法法条规定得清楚三年上包括下关于刑法法条的问题这条规定本身确实不合理.不报告,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关于指南针法条,刑法中,有些法条后面会有加有“(普通)”这样的说明表示普通罪名参见《2009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1》第20页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