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有多少条罪名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贪污罪;2、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3、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4、第三百八十七条的单位受贿罪;5、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7、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9、第三百九十二条的介绍贿赂罪;10、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11、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2、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刑法》中的反贪污贿赂罪1、腐败不是法律名词。在法律中就没有关于腐败的定义,一切以侵害国家利益为手段来满足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如果广义上理解,类似于挪用公款等类型的犯罪,也可称为腐败。2、88年1月发布的所谓《关于惩治……的补充规定》只是刑法的一个司法解释,用来补充完善刑法的,不是因为有了司法解释才有独立罪名,而是司法解释独立的解释专门的一个罪名,为审判机构提供指导。犯罪主体成为的变更,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在88年以前,“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样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犯罪主体,到了97年修订刑法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司、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所有制性质已出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由国家、集体或私人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比比皆是。这样的概括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所以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释。所以,应该说犯罪的主体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是保持在一个平稳的水平线的,只不过由于经济形式的增加,看起来貌似增多而已,其实还是那么些个人,法律是不会朝令夕改的。3、同第二点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
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有多少条罪名?都被你说了啊如果是政府领导的话,还有玩忽职守罪,贪污公款罪,收受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有多少条罪名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贪污罪;2、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3、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4、第三百八十七条的单位受贿罪;5、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7、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9、第三百九十二条的介绍贿赂罪;10、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11、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2、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适用法律解释》中规定受贿3-20万的判处3年内有期徒刑。是否适用于既往判刑人员?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适用法律解释》中规定受贿3-20万的判处3年内有期徒刑。适用于既往判刑人员,但如果构成累犯的,不能判缓刑。 《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
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有多少条罪名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贪污罪;2、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3、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4、第三百八十七条的单位受贿罪;5、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7、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9、第三百九十二条的介绍贿赂罪;10、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11、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2、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一个刑法贪污贿赂罪主体的问题,谢谢!依据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犯罪有关主体的规定...你自己看一下法条吧,他们关于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刑法》中的反贪污贿赂罪1、腐败不是法律名词。在法律中就没有关于腐败的定义,一切以侵害国家利益为手段来满足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如果广义上理解,类似于挪用公款等类型的犯罪,也可称为腐败。2、88年1月发布的所谓《关于惩治……的补充规定》只是刑法的一个司法解释,用来补充完善刑法的,不是因为有了司法解释才有独立罪名,而是司法解释独立的解释专门的一个罪名,为审判机构提供指导。犯罪主体成为的变更,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在88年以前,“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样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犯罪主体,到了97年修订刑法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司、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所有制性质已出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由国家、集体或私人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比比皆是。这样的概括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所以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释。所以,应该说犯罪的主体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