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

2023-03-26 17:52:58

1刑法追诉时效延长案例,请教!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

请教!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首先,楼主对法律持怀疑的态度,勤于思考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1,因为追诉时效而不打击犯罪只是国家机关能力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所造成的,订立这个规定可以说是一个无奈之举,这你从分析上对追诉时效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来2,关于立案侦查其实是一个刑诉上的专业术语,并不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理解,所以还是有一定标准的,不是完全由公安人员随意说的,当然,由于刑诉不是法硕考试范围,所以你也不用了解3,在法硕考试中,关于诉讼时效,考的点一般就是具体罪名时效的判断以及延长的2种情形,不用掌握太深,分析上的内容足够了 查看原帖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

2刑法追诉时效案例分析,请教!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

请教!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首先,楼主对法律持怀疑的态度,勤于思考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1,因为追诉时效而不打击犯罪只是国家机关能力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所造成的,订立这个规定可以说是一个无奈之举,这你从分析上对追诉时效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来2,关于立案侦查其实是一个刑诉上的专业术语,并不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理解,所以还是有一定标准的,不是完全由公安人员随意说的,当然,由于刑诉不是法硕考试范围,所以你也不用了解3,在法硕考试中,关于诉讼时效,考的点一般就是具体罪名时效的判断以及延长的2种情形,不用掌握太深,分析上的内容足够了 查看原帖刑法案例分析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执行13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7年,王某在假释后第6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5年才被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王某构成累犯。累犯是指某种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3刑法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案例,关于受贿行为的刑法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

关于受贿行为的刑法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  目前未出台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刑法对追诉时效作出了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追诉时效是不是所有的犯罪5年内司法机关都可以追究 20年以后所有的犯罪一般都不会追究了 啊 ?  1、根据刑法追诉时效是不是所有的犯罪5年内司法机关都必须追究,这是正确的说法。

4关于刑法诉讼时效延长的案例,民法中诉讼时效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一样吗?

民法中诉讼时效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一样吗?您好。 民法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消灭。  注意:  (1)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具体而言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诉讼时效经过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胜诉权才消灭。  (2)注意这里的起诉权和胜诉权、实体权利三者的关系。起诉权和胜诉权都是诉权的一种,它们是程序上的权利,跟实体权利相对应。诉讼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都不消灭。这里给大家举个综合一点的例子:M和N是好朋友,一直关系不错,M要开公司,向N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清欠款,结果到了2007年1月1日,M公司经营失败没有能力还钱,此时N在2年内有权利请求M还钱。如果N碍于情面不好向M要钱,也不向法院起诉,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2年,N的胜诉权就消灭了;不过如果N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此种情况下应该受理,因为N的起诉权没有消灭;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

5根据刑法制定行政诉讼法,关于刑法或行政法或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急用,谢谢!

关于刑法或行政法或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急用,谢谢!案例(2)1.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某乡的水利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决定:该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处罚。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的,可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于接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该县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 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张某能否单独就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2.某省文化厅位于该省政府所在地的A区,该省卫生厅位地该省政府所在地的B区,1993年文化厅和卫生厅就位于C区的一幢办公大楼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该省政府作出裁决,确认卫生厅拥有该大楼的使用权。文化厅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文化厅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谁是本案的被告?(2)该案由哪个法院管辖?(3) 本案有哪些诉讼参加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各自如何参加诉讼?1.答:(1)该县人民法院应该受

6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虚假诉讼罪是刑法多少条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虚假诉讼罪是刑法多少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扩展资料: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不同点: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

7关于刑法惩罚犯罪论题的案例,关于刑法犯罪客体的案例

关于刑法犯罪客体的案例以本人从事多年刑事侦查的经验来看,该案例涉及两个罪名1盗窃罪2破坏军用设施最 1盗窃罪来看首先将盗窃来的物品经物价局鉴定出具价格鉴定,不应以其销赃获利作为立案标准,应以价格鉴定为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不一样。 2(个人比较支持的观点)破坏军用设施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

82016来关于刑法的案例分析,关于刑法案例分析

关于刑法案例分析你需要弄清楚两个标准:一、在一个案件当中有几个犯罪构成,一般来说要弄清楚有几个犯罪故意,实施了几个犯罪行为,造成了几个犯罪结果。比如你的第一题,明显是有两个犯罪故意,前一个是杀人,而且已经实施,达到犯罪既遂,然后是另起犯罪故意,为毁灭证据,采取了危险的方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要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判断案件。你必须先弄清楚犯罪的主观意图是什么,不要被具体方法所迷惑。一放火的方式杀人,最后把特定的人烧死,是杀人罪。为了泄愤而放火,导致不特定的人被烧死,是纵火罪。至于甲为了杀人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由于是杀人犯罪的一个步骤,其目的是完成故意杀人行为,因而应当被杀人罪吸收,倘若故意杀人的犯罪活动终止,可以仅就其非法持枪单独定罪。在刑法里有对于一罪与数罪有很多分类,比如:实质一罪、处断一罪、牵连犯、继续犯、法定一罪等等,看你的情况,最好还是先把司法考试官方复习资料的三大本系统地看一下,别忙着做题,做了也不明白。请帮我找一些关于刑法案例分析的例子,并从刑法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还有关于正当防卫的例子并分析一下刑法案例分析题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

9疫情期间关于刑法规制的案例,关于刑法的小案例

关于刑法的小案例1、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犯罪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属犯罪中止.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张某不属于自首。关于刑法学的案例分析撤销缓刑,将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于某打死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如案例所述,黄某虽倒地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且扬言要杀死于某,使于某有理由认为侵害尚未结束。因此于某的主观心态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防卫。而从客观角度讲,黄某已经暂时失去了侵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于某继续打击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教条的适用特殊防卫理论,而应认定为于某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罪名应为过失致

10案例刑法学关于张扣扣的分析,关于刑法学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法学的案例分析撤销缓刑,将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于某打死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如案例所述,黄某虽倒地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且扬言要杀死于某,使于某有理由认为侵害尚未结束。因此于某的主观心态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防卫。而从客观角度讲,黄某已经暂时失去了侵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于某继续打击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教条的适用特殊防卫理论,而应认定为于某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但对该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另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前罪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刑法学》的一个案例分析的问题 ...盗窃罪概述: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由于所取得的物品价值不高,达不到《刑法》的量刑规定,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